案号:(2020)皖01行终746号《行政裁定书》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行政裁定案
审结日期:2020年7月30日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0年与村委会签订转让合同,受让厂房,2001年在此成立公司。2019年,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下发关于对《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王某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0年3月17日,王某一间厂房被强制拆除。王某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后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2020年12月2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1行终746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包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专业解读:
二审法院认定了王某的主体资格,为王某后续争取赔偿奠定了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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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