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9:韩某某诉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不履行预征收行政协议案”颇具看点。随着《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确立的全新征地程序在全国铺开适用,预征收协议开始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占据真正意义上的核心地位。再加上已有的旧城区改建类项目习惯于适用这一路径,未来大家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恐有半数以上都是这种协议。
那么,一旦被征收人签订了预征收协议,究竟是否有法子救济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案例9的观点来为大家做初步的解读。
【案例9简要概述:预签补偿协议,签约比例未满足时不生效,无法主张履行】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案例9在案情上并不复杂:韩某某与所涉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办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预征收协议,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比例要达到70%以上。
结果签了半天,签约期限内的实际预签约比例才到了25.4%,导致预征收协议未生效,房屋征收决定也未能作出。
韩某某是个急性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当地政府履行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最终一审、二审均未获法院支持,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这个事儿事实上并不难理解:预签的补偿安置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生效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反之则协议不生效。
一般的旧城区改建类征收项目中确定要达到的预签约比例都在80%以上,本案中70%算低的。但即便如此,若签约比例没能在规定期限内实现,预签的补偿协议就不会生效,也就自然不涉及补偿安置履行的问题。
这种创新的征拆模式可概述为“先签约,后决定”,由签约率决定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突出的是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以往,这类项目所占比例并不是太高,很多被征收人朋友可能并没遇见过。但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修订后,情况可就有所不同了。
【律师提醒:预征收补偿协议务必慎重签订,切勿总想着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例的典型意义中指出,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在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行政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行政协议的生效条件。
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订立的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
简言之,这种程序创新被法院认为是合法的,而非不合法。所以大家要去适应和研究它,而不能只是对其持排斥、质疑态度。
我们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大家注意,此时的被征收人并不是确定意义上的,而只是“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能不能征收得成,还得看其后依法报批的结果。
而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究竟能不能批得下来,签订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则是十分重要的考量点。目前来看,这一签约率多被各省市设置为90%以上,剩下来的才能算是法律规定中的“个别户”。
那么,此时签订的就是前述案例9中所涉的预征收协议。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一旦签订了这份预征收协议,还能不能反悔?能否因认为补偿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而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呢?
笔者认为,最高法在对案例9的典型意义概述中部分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实践中,对于协议相对人就生效条件尚未成立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观点:
一是以行政协议对协议相对人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二是依法认定生效条件不成立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由于生效条件是否成立需要进行实体审查,且协议相对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可能并不直接涉及生效条件是否成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可以提前定分止争,获得更佳的裁判效果,因而本案采取了第二种观点。
这就是说,被征收人若在签订预征收协议后试图提起行政诉讼救济权利,法院是应当对案件依法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的,而不能程序性地进行裁驳。
这一观点的明确有望为“预征收协议”的有效救济带来希望。至少,它是可诉的,而非不可诉。
不过在明律师还是要提示大家,盲目、轻率签订预征收协议仍然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产生重大的影响,签了约再想靠诉讼撤销、变更,本就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大家千万不要在与征收方接触、沟通时不当回事、草率签字,而将希望寄托在怎么“纠错”上。最好的权利救济是要不犯错,不让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这样才能确保被征地农民在此类项目中坚持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从而通过行政诉讼争取自己所期望的补偿利益。
至于预征收协议的诉讼救济,则属于征拆领域的高精尖课题,各位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可自以为是地提起任何程序,要尽量避免对救济机会的浪费。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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