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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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铁路局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规定,铁路土地管理局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规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规定主要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执行,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

1. 城市市区土地:依法划定为国有,包括被征用后转为国家所有的原农民集体土地。

2. 农村及城郊土地:除法律明确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如已征用的土地),均属农民集体所有。

3. 争议处理原则:尊重历史事实,结合现实使用状况,通过协商或行政裁决解决权属纠纷。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规则

1. 划拨与出让用地:划拨用地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权利;出让用地需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费用。

2. 特殊情形下的确权:

- 重复征用/划拨:以最后一次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影响土地权属,但需承担违约责任。

- 铁路、公路等用地:权属以征地范围为准,界桩或界线为标志。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配与管理

1. 宅基地与自留地:分配给农户长期使用,但不得买卖或抵押(宅基地转让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承包地与“四荒地”:承包地按合同约定使用,可依法流转;“四荒地”(荒山、荒沟等)可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长期使用权。

3. 乡镇企业用地:经乡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使用权归企业,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87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核心要点解析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旨在规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明确国有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为土地管理和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总则

1. 目的与依据:该规定旨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2. 确定主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相关事务。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二、土地所有权

1. 国家土地所有权:

- 城市市区土地: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包括被征用后转为国家所有的原农民集体土地。

- 历史遗留与征用土地:包括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未分配的土地、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的土地、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以及特定设施用地(如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设施、军事用地等),均属于国家所有。

- 国有土地开发: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者享有使用权,但所有权仍归国家。

2.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 土地改革分配: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历史沿用: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继续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特定情况:如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的原铁路用地、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土地等,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 土地所有权变更:

- 历史原因:因管理体制变化、土地开发、国家征地等历史原因导致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所有权。

- 连续使用原则: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满二十年的,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不满二十年或虽满二十年但所有者曾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有权。

三、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具体包括划拨与出让两种方式,划拨用地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权利;出让用地需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费用。

2. 集体土地使用权:

- 宅基地与自留地:分配给农户长期使用,但不得买卖或抵押(宅基地转让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承包地与“四荒地”:承包地按合同约定使用,可依法流转;“四荒地”(荒山、荒沟等)可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长期使用权。

- 乡镇企业用地:经乡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使用权归企业,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1. 协商优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成协议的,具有法律效力。

2. 政府裁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3. 争议解决前的土地利用: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确保土地资源的稳定利用和权益保护。

五、土地登记与管理

1. 登记制度: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定后,应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明确权利范围和内容,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日常管理:土地管理部门需加强对土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土地法确定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规则,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

1. 城市市区土地所有权

-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包括依法划定为国有土地的部分,以及被征用后转为国家所有的原农民集体土地。

2. 农村及城郊土地所有权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明确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均属农民集体所有。这包括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以及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3. 土地所有权变更

- 因历史原因(如管理体制变化、土地开发、国家征地等)导致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所有权。例如,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满二十年的,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不满二十年或虽满二十年但所有者曾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有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规则

1. 划拨与出让用地

- 划拨用地: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权利,但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用地通常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

- 出让用地:需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利。出让方式包括拍卖、招标和双方协议,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时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2. 特殊情形下的确权

- 重复征用/划拨:以最后一次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影响土地权属,但需承担违约责任,政府可责令改正或收回土地。

- 铁路、公路等用地:权属以征地范围为准,界桩或界线为标志。

3. 使用期限与续期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续期需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配与管理

1.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利,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转让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承包地与“四荒地”使用权

- 承包地:按合同约定使用,可依法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长期使用权,用于农业开发。

3. 乡镇企业用地

- 乡镇企业用地需经乡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使用权归企业,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企业破产或兼并时,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置。

四、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机制

1. 协商解决

- 鼓励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商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首选方式。

2. 行政处理

- 协商不成时,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3. 司法救济

- 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政策依据与适用范围

- 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

- 适用对象:涉及土地权属确认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六、关键注意事项

1. 权属凭证的重要性

- 土地证书、征地批文、承包合同等是确权的核心依据,需妥善保管。缺失权属凭证可能导致权属争议。

2. 动态管理要求

- 土地用途变更、权属转移等须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避免法律风险。未登记的土地权属变动不受法律保护。

3. 政策更新提示

- 随着《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部分条款可能调整,建议定期关注最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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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87,土地法确定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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