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未确权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地确权已结柬 没有确权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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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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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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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地确权已结柬 没有确权的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没有确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向确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登记

对于尚未确权的宅基地,首先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向确权登记机关提出补办登记的申请。在申请过程中,需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交宅基地权属来源、身份证明等必要的确权材料。

2)审核材料并确权

确权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存在疑问的,将通知申请人补正。审核通过后,对于符合确权条件的宅基地,将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从而完成确权登记。

3)未确权宅基地的其他处理方式

1. 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其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的私有财产。因此,可以在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有偿流转,流转方给予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2. 收回并重新分配:对于荒废或闲置的未确权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收回,并根据实际需求重新分配给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

3. 限制翻建与修补:对于未确权且原使用人不愿退出宅基地的情况,将不允许再进行翻建或修补房屋。待房屋自然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4. 鼓励有偿退出:对于超占或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应鼓励其有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确权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环节。未确权的宅基地在面临征收、拆迁等情形时,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建议尽快完成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二、农村没有纳入确权的土地归谁所有

农村没有纳入确权的土地,其归属权需根据土地性质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主要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情况。

1)国家所有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 具体情形: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这些土地即使未进行确权登记,其所有权依然归国家所有。

2)农民集体所有

1.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 具体情形: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未确权的这类土地,其所有权可能归属于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或乡(镇)农民集体,具体取决于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实际管理状况。

三、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登记以及发证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中央一号文件土地确权规定的详细解读: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

2)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3)土地变更登记与注销

1.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或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2.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 依据相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或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旨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以及完善土地变更登记与注销流程。

四、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

集体土地可以确权。

集体土地确权是指确认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工作。这一过程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登记制度不完善而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确权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的确权登记发证,且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集体土地确权的步骤一般包括:

1. 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发布公告;

3. 公告到期后,报请人民政府审批;

4. 注册登记,填写相关土地登记卡、归户卡等,并进行材料归档;

5. 颁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因此,集体土地是可以进行确权的,且确权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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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没有纳入确权的土地归谁所有,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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