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培训资料,国土资发 2011 178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问题

咨询
李若男律师

李若男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集体土地培训资料,国土资发 2011 178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问题,集体土地试点政策

一、国土资发 2011 178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问题

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主要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若干问题提供了指导,以下是对该文件核心内容的解读:

1)确权登记发证的目标与原则

1. 目标: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原则: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确保登记发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与对象

1. 范围:涵盖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宅基地、建设用地等。

2. 对象:主要是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3)确权登记发证中的关键问题处理

1. 权属争议处理: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应先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发证。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2.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权属不清、资料缺失等问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例如,对于“四荒地”等特殊土地,需明确其权属和登记发证的具体办法。

3. 技术标准与操作流程:明确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等环节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登记发证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例如,采用先进的测绘技术进行地籍调查,确保土地边界的准确划定。

4)确权登记发证的保障措施

1. 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 经费保障: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经费投入,包括人员培训、设备购置、外业调查等方面的费用。

3. 宣传保障:加强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权属登记发证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参与积极性。

二、第三轮土地确权承包合同办理流程

第三轮土地确权承包合同办理流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为详细流程:

一、准备阶段

1. 资料收集:

- 承包方需准备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原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有)等相关材料。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需准备土地台账、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基础资料。

2. 政策宣传与培训:

- 相关部门会组织政策宣传会,向承包方讲解土地确权承包的政策、意义及办理流程。

- 对参与确权承包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二、调查阶段

1. 实地测量与调查:

- 由专业测量队伍对承包地进行实地测量,确定地块位置、面积、四至等信息。

- 调查人员会入户走访,核实承包方信息、承包地块情况,并填写相关调查表格。

2. 公示与确认:

- 将测量和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指定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 公示期间,承包方如有异议,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由其组织核实并调整。

- 公示无异议后,由承包方签字确认测量和调查结果。

三、合同签订阶段

1. 合同起草:

- 根据测量和调查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起草土地承包合同。

- 合同内容应包括承包方信息、承包地块信息、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如有)、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

2. 合同审核与备案:

- 合同起草完成后,需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

- 审核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 合同签订:

- 在审核和备案完成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 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无异议后再签字盖章。

四、后续管理阶段

1. 合同档案管理:

- 签订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妥善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 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测量和调查资料、公示记录、签字确认单等相关材料。

2. 合同履行监督:

-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如发现承包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3. 合同变更与解除:

-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 变更或解除合同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更新合同档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用地可以经营什么项目

农用地可以经营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耕地

耕地是农业用地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种植农作物。在严格控制占用的前提下,也可以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生产活动,如观光农业、生态农业等。

2)林地

林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包括木材、林果等。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近林不进林,灵活开发”的原则,即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3)低丘缓坡地

低丘缓坡地适合进行点状供地,垂直开发。这类土地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等项目。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这类土地可以直接入市,用于发展工业、商业、服务业等项目。

5)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在保障农民住房需求的前提下,也可以探索宅基地的多种利用方式,如发展农家乐、乡村旅游等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农业用地还可以用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和供应、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以及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活动。同时,也可以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农用地可以经营的项目多种多样,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什么是农业什么是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户籍。

1)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指的是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居民的户籍类型。这种户口类型与农村地区和农业生产紧密相关。

1. 土地权益:农业户口的居民通常拥有国家或集体分配的土地,这是他们获取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他们有权在土地上耕种,并享受相应的土地政策。

2. 宅基地与住房:农业户口的居民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用于建造自己的住房。这是保障他们居住权益的重要措施。

3. 集体收益分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业户口的居民有权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如村集体的土地出租收入、农业生产收益等。

2)非农业户口

非农业户口则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居民的户籍类型。这种户口类型与城市生活和就业紧密相关。

1. 就业与招工优先权:许多企业在招工时,会优先考虑具有非农业户口的求职者。这是因为非农业户口通常与城市教育、技能培训和工作经验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2. 失业保险与养老待遇:非农业户口的职工在失业时,可以享受更为完善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也通常优于农业户口的居民。这是因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体系相对更为完善。

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背后的经济结构、土地权益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不同。这些差异反映了城乡发展的历史、经济和社会差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和发展机会。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集体土地培训资料免费

#集体土地规划资料包括哪些

#土地管理业务培训资料

#集体土地清查盘点审计资料清单最新版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的需要哪些资料样板

#集体土地分类表

#乡土文化能人培训ppt

#土地资源管理培训

#土地资源学第四章ppt

#集体土地的定义

#集体土地培训资料有哪些

#集体土地培训资料怎么写

#集体土地培训资料内容

#集体土地法律实操与案例指引

#集体土地管理

#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集体土地法规

#集体土地整理项目

#集体土地试点政策

#集体土地 百度网盘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土地培训资料,国土资发 2011 178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问题,集体土地试点政策”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第三轮土地确权承包合同办理流程,农用地可以经营什么项目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集体土地培训资料,国土资发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村委会集体土地房屋拆除,三清三拆后宅基地处理,村里拆迁集体土地款怎么分

25年12月23日
集体土地包括哪些东西,集体用地属于哪些土地性质

25年12月23日
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起诉,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

25年12月23日
集体土地安置房转让,安置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合法吗

25年12月23日
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内容,民法典 中关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规定是什么

25年12月23日
村集体土地保护规划图集,集体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代码

25年12月23日
集体土地被占用该怎样办,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怎么办

25年12月23日
集体土地入市后能贷款吗,集体土地入市最新规定

25年12月23日
集体土地会不会被法院拍卖,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法院可以拍卖吗

25年12月23日
集体土地征收村民有钱分吗,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可以分吗

25年12月23日
东莞地区拆迁补偿表,宅基地找政府确权怎么办

25年12月23日
五保户在土地确权时怎么办确权,村里五保户的确权地如何处理

25年12月23日
房屋已被征收还能确权吗,已被征收房子的产权

25年12月23日
协议拆迁补偿 兄妹不公平可以,放弃老宅以新房确权安置,原老宅的法定继承人能否获得拆迁利益?

25年12月23日
关于占用集体土地报告书,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25年12月23日
有集体土地证,农村集体土地有土地证吗

25年12月23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权,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

25年12月23日
拆迁补偿安置不认确权书,房屋两证齐全不确权拆迁有补偿吗

25年12月23日
农村集体土地权,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25年12月23日
确权后遇拆迁怎么赔偿的,宅基地已确权如果拆迁归谁

25年12月23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12月23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12月23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12月23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2月23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2月23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2月23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2月23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2月23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23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23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