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房屋拆迁,拆违普法课堂(27)|擅自在耕地上建房,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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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律师

于艳律师

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普法课堂房屋拆迁,拆违普法课堂(27)|擅自在耕地上建房,依法拆除!

一、拆违普法课堂(27)|擅自在耕地上建房,依法拆除!

违法建设的存在

破坏规划秩序、损害城乡形象

埋藏安全隐患

可以说是百害丛生

已经成为过街“老鼠”

人人喊打

今天的普法课堂

继续给大家讲解相关案例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向违法建设宣战

全民参与整治违法建设

共建美好家园

案例

2021年11月3日,云南省弥勒市弥阳街道联合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强制拆除中以则社区徐家寨小组的一户违法建筑。

经查,2021年8月10日,弥勒市弥阳街道中以则社区徐家寨小组郭某某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将宅基地位置移动到自家耕地上进行搭建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相关规定。2021年9月1日,弥阳街道办事处对郭某某违建行为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和《责令整改建设通知书》,并要求9月4日前自行整改。截至10月25日,弥阳街道办事处多次对郭某某违法行为下达《限期自行改正通知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但未进行拆除。11月3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弥阳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郭某某违法建筑。\n\n\n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法建设

损人害己

全民发动

打好拆违治乱攻坚战

建设美好家园

■案例提供:磁县司法局

二、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整治

☑裁判要点

只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明知原违法建设被依法强制拆除后,再次未经有权机关许可自行在原地实施搭建行为,其权益主张不具有正当性,其提起确认涉案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缺乏诉的正当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汪雪兰,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

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张冬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汪雪兰因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宣城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4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雪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一)案涉房屋即使缺少相关规划许可

三、基本农田违建拆除程序

基本农田违建拆除程序是:

1、首先由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2、认定违建性质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3、搭建人不拆除违建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一、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如何进行通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二、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是什么意思

就是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送达的文书,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企业可以选择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作出处罚的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一般来说,听证告知书上应注有听证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是:

1.立案调查:

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

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2.审查决定:

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四、农村违建拆除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建筑应当拆除:

1.擅自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的房屋建筑;

2.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建筑的房屋;

3.违反一户一宅的建筑房屋属于违法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最高法案例:明知违法建设依法被强拆后,再次在原地擅自搭建的处理

☑裁判要点

只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明知原违法建设被依法强制拆除后,再次未经有权机关许可自行在原地实施搭建行为,其权益主张不具有正当性,其提起确认涉案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缺乏诉的正当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汪雪兰,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

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张冬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汪雪兰因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宣城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4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雪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一)案涉房屋即使缺少相关规划许可

六、在耕地上建的房子,相关部门告知是违建让自行拆除,该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农村占用耕地建房会被拆。

因为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未经批准属于违章建筑,应该拆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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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普法课堂房屋拆迁,最高法案例:明知违法建设依法被强拆后,再次在原地擅自搭建的处理

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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