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个案件,承接全国各地各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屋腾退、违法拆迁、分家析产、不动产租赁等纠纷。
今天我们讲合同相对性,各位读者朋友肯定有人听过这玩意儿,这个法律知识点不稀奇,但绝对好玩,并且对我们理解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具有重要作用。
说句不恰当的话,你谈合同,不谈合同相对性这个原则,那你就是在耍流氓。
接下来,让我们一步一步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首先是“长相”(定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长相是“爹妈”《民法典》给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相”分为眼睛、鼻子、耳朵、眉毛、嘴巴等,合同相对性的“长相”也可以扩充为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和责任相对性。
我试着解释得详细点:
1、主体相对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债权人只能找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能随便在大街上拉一个人,就说你丫的要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行为叫蛮不讲理。
2、内容相对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合同内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能是合同当事人,别人不能随意插手。
3、责任相对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自己违约当事人自己担责;就算是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合同债务人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有人看到这里可能纳闷:那第三人这货就这样跑了?怎么会,合同债务人自会再找他算账。
其次是“骨骼”(内容)。
我们只讲常见的,即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
1、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后,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转租后,原合同继续有效。哪天第三人不长眼,给租赁物造成损失,出租人不是找第三人麻烦,而是找原承租人麻烦。(《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2、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一般有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以将这些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完成得好,那是你承揽人的好;完成得坏,那同样是你承揽人的坏。总之一句话:承揽人向定作人负责,不干第三人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七百七十三条)
3、行纪合同:差不多跟承揽合同一样的意思,“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
看吧,合同相对性真的用得很普遍。
最后是“异变基因”(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这个纯粹是知识点了,只说大家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大家有兴趣的可以记一下:
1、纯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
这个短语需要解释一下,大概就是合同本来只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事,但是有天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债务人应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又没有放弃该债务,那么这里合同相对性就突破了。
也许我讲得还是不够清楚,大家可以看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2、交强险,即受害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
3、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4、旅游合同纠纷。
现在很多出去旅游,有的是以单位或者家庭的形式与经营者订立合同,如果后面发生纠纷,旅游者个人是可以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详细内容可以看一下《旅游纠纷解释》第二条。
明日更新预告: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立法解释。
法律分析:
1、主体的相对性。
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
合同相对性原则指: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包括:
1、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合同争议;
2、双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介入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来解决合同争议;
3、双方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仲裁裁决书解决合同纠纷;
4、双方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1、主体的相对性。
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
体现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法原则的规定,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有关民事活动的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亦即在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彼此之间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地去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受到强迫或威胁。
因此当事人自由协商确立合同关系体现了自愿原则。
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
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
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衍生问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的人格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同时法律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它是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2、自愿原则:
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民法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遵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
5、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简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6、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的行为准则。
“绿色原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追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和立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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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普法课堂拆迁安置房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条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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