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的廉政风险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廉政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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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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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的廉政风险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廉政风险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廉政风险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廉政风险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额确定与征收环节

税额确定风险: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确定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由于税额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弹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适用税额,这些都可能为相关人员提供违规操作的机会。

征收环节风险:在征收环节,可能存在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或减免的情况,而这些优惠或减免可能并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从而导致税收的不公平和廉政风险。

二、土地面积测量与计税依据

土地面积测量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土地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中,可能存在测量不准确或人为干预的情况,导致计税依据失真。

计税依据风险:若土地面积测量不准确,将直接影响计税依据的确定,进而可能导致税收的漏征或错征,为廉政风险埋下隐患。

三、税收监管与信息公开

税收监管风险:在税收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对违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处理不严格的情况,导致廉政风险的滋生和蔓延。

信息公开风险: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信息公开不透明、不及时的情况,使得公众对税收征收情况了解不足,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廉政风险点主要集中在税额确定与征收环节、土地面积测量与计税依据以及税收监管与信息公开等方面。为降低这些风险,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高税收征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加强公众对税收征收工作的监督。

二、廉洁风险点包含哪些方面

近年来,我国查处的征地拆迁领域系列案件数量众多。

主要原因在于存在的制度、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为了科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完善预防腐败机制,以下建议进行探讨:

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用地的行为;

进一步理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体制机制;

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行为;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监管机制;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队伍管理。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征地拆迁领域的腐败问题,提高拆迁工作的透明

法律分析

近年来,我国查处的征地拆迁领域系列案件数量众多,其中存在的制度、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也显而易见。

为了科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完善预防腐败机制,以下建议进行探讨:

一、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用地的行为

。

用地手续不全、未批先征、未批先建是征地拆迁领域贪污腐败问题的重要土壤和根源。

所以各级政府必须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拆迁工作,坚持“三公告一登记”制度,无项目用地手续不启动征地拆迁安置、资金不到位不拆迁、非货币安置区安置地未落实不拆迁规定,必须在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经审批之后再启动拆迁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体制机制。

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归口管理,统一由国土局、征地办承担法律主体及实施主体责任,而由相关镇、街道、暮云经开区、重点工程局、项目指挥部等单位承担协调责任,这些单位不再承担相关主体责任,不再自行组织征地拆迁工作。

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以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严格查究问责制度、责任包干制度等督促这些单位切实履行好拆迁协调等职能职责。

三、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行为。

1、规范档案管理。

根据《档案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档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规范;制定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所有征地拆迁安置档案作为永久保管档案负责保管(镇、街道、工业园留存档案复印件备查,用于处理信访、历史遗留问题等),同时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探索建立电子档案,严格规范保管。

2、严格公示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严格实行阳光拆迁,将村组集体设施补偿明细公示情况纳入村务公开范畴严格规范管理,同时明确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及村(社区)的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工作,保证拆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所在村组拆迁户的入户调查的数据资料、影像资料、补偿金额及明细尤其是村组集体设施补偿明细、增补补偿部分等情况,必须按程序及时、全面、准确公示到项目所在地村组,全面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3、落实安置工作。

加快非货币安置区安置地的落实,加快限价房建设,加强拆迁户转户、社保医保等安置工作,确保安置工作与拆迁工作同步进行。

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监管机制。

1、严格个案问题及房屋合法面积认定审批程序。

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个案问题及货币区房屋合法面积认定审批、监管制度规定,严格规范个案处理及房屋合法面积认定的标准、方式、权限、审批程序和监管机制,全面防范廉政风险。

明确由不同拆迁人员分别负责外业测量和补偿核算工作,外业测量全体成员签字对每户的测量数据真实性负责,在补偿核算过程中外业测量必须回避。

2、进一步规范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程序。

制定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核审批、支付和监管制度,所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归口国土专账管理,严格实行补偿资金点对点支付,杜绝代领、以现金方式支付、资金截留等违规现象。

严格落实补偿资金点对点支付及拆迁资金80%预存至国土专账才启动拆迁的规定。

3、加强征地办监管职能职责。

不断强化征地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承担统筹协调、监督把关等职能职责,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

4、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明确职能职责,对廉政问题包干负责,层层抓管理、层层抓落实;各拆迁机构必须成立由单位纪检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的外审组负责外业测量审核把关,对拆迁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情况、程序、资料等原始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入户调查资料必须及时归档、统一保管、固定资料,不得随意借阅甚至更改;探索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入户调查即时录像上传系统(类似于交警现场执法仪),对入户调查的情况即时录像上传,形成电子档案,有效运用科技手段防范廉政风险;各拆迁责任单位要建立回访被征地农民制度,重点调查拆迁工作人员认真履职、廉洁自律等情况。

5、纳入党风廉政建设重点监管领域。

纪检监察机关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征地拆迁领域廉政风险防控专项督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财务检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五、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队伍管理。

1、建立人员进出机制。

建立一线拆迁临聘人员招聘、淘汰的管理办法,严格招聘标准条件要求,保证他们具备相应的素质能力,同时淘汰不合格人员,逐步减少临聘人员比例,增加正式干部职工比例。

2、建立管理考核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一线拆迁临聘人员管理考核办法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同时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

3、明确岗位职责。

明确临聘人员不得担负廉政风险重点岗位,如拆迁部长、分管内审的拆迁副部长、调查组长、审核组长等。

4、加强后勤保障。

根据岗位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适当增加临聘人员工资补助或奖励标准,创造栓心留人的环境条件。

5、开展培训教育。

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业务培训;通过

“以案释纪”等方式对拆迁工作人员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建立重点岗位任前、任中廉政谈话制度;开展拆迁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电话回访、问卷调查测评等。

如县纪委针对近两年来查处征地拆迁领域腐败的案件,分别到发案单位通报案情、讲解党纪国法、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反响热烈、效果很好。

拓展延伸

征地拆迁是城市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也容易引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

制度规范是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应该制定完善的征地拆迁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征地拆迁的审批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起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让群众可以举报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法律手段也是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

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征地拆迁的范围、程序和标准,同时也要加强对于征地拆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及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应该坚决予以查处。

最后,法律意识也是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

政府应该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让他们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化。

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用制度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结语

近年来,我国查处的征地拆迁领域系列案件数量众多,其中存在的制度、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也显而易见。

为了科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完善预防腐败机制,以下建议进行探讨: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用地的行为;进一步理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队伍管理。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加强征地拆迁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开,同时提高拆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廉政风险点

法律主观:

土地在流转过程中是需要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而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按照税法等相关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的规定下,计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法(一)土地增值税的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

1、有合同、发票的“核实征税”2、无合同发票的“核定征税”(二)包括预征制和清算制。

1、核定就是固定一个率,除非特殊情况不做清算。

2、预征就是预先核定警戒增值率,最后还需清算,预征率肯定低于核定征收率。

不同房型有不同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四)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五)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法律客观:

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以上便是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希望对你有帮助。

四、廉租房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电力行业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规定: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国税地字第44号)规定:

“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

城改项目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

需要。

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商品房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划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

对于划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否缴纳,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用于经营,则要按照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缴纳土地使用税应该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每年缴一次。

如果划拨土地用于企业自建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则不必缴纳土地使用税。

农村集贸市场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

我国对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因此,若农贸市场出租的摊位均用于销售农产品,则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后可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土地使用税何时开始缴纳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征地拆迁廉政风险如何应对

近年来,我国查处的征地拆迁领域系列案件数量众多。

主要原因在于存在的制度、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为了科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完善预防腐败机制,以下建议进行探讨:

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用地的行为;

进一步理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体制机制;

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行为;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监管机制;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队伍管理。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征地拆迁领域的腐败问题,提高拆迁工作的透明

法律分析

近年来,我国查处的征地拆迁领域系列案件数量众多,其中存在的制度、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也显而易见。

为了科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完善预防腐败机制,以下建议进行探讨:

一、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用地的行为

。

用地手续不全、未批先征、未批先建是征地拆迁领域贪污腐败问题的重要土壤和根源。

所以各级政府必须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拆迁工作,坚持“三公告一登记”制度,无项目用地手续不启动征地拆迁安置、资金不到位不拆迁、非货币安置区安置地未落实不拆迁规定,必须在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经审批之后再启动拆迁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体制机制。

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归口管理,统一由国土局、征地办承担法律主体及实施主体责任,而由相关镇、街道、暮云经开区、重点工程局、项目指挥部等单位承担协调责任,这些单位不再承担相关主体责任,不再自行组织征地拆迁工作。

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以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严格查究问责制度、责任包干制度等督促这些单位切实履行好拆迁协调等职能职责。

三、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行为。

1、规范档案管理。

根据《档案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档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规范;制定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所有征地拆迁安置档案作为永久保管档案负责保管(镇、街道、工业园留存档案复印件备查,用于处理信访、历史遗留问题等),同时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探索建立电子档案,严格规范保管。

2、严格公示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严格实行阳光拆迁,将村组集体设施补偿明细公示情况纳入村务公开范畴严格规范管理,同时明确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及村(社区)的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工作,保证拆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所在村组拆迁户的入户调查的数据资料、影像资料、补偿金额及明细尤其是村组集体设施补偿明细、增补补偿部分等情况,必须按程序及时、全面、准确公示到项目所在地村组,全面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3、落实安置工作。

加快非货币安置区安置地的落实,加快限价房建设,加强拆迁户转户、社保医保等安置工作,确保安置工作与拆迁工作同步进行。

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监管机制。

1、严格个案问题及房屋合法面积认定审批程序。

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个案问题及货币区房屋合法面积认定审批、监管制度规定,严格规范个案处理及房屋合法面积认定的标准、方式、权限、审批程序和监管机制,全面防范廉政风险。

明确由不同拆迁人员分别负责外业测量和补偿核算工作,外业测量全体成员签字对每户的测量数据真实性负责,在补偿核算过程中外业测量必须回避。

2、进一步规范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程序。

制定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核审批、支付和监管制度,所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归口国土专账管理,严格实行补偿资金点对点支付,杜绝代领、以现金方式支付、资金截留等违规现象。

严格落实补偿资金点对点支付及拆迁资金80%预存至国土专账才启动拆迁的规定。

3、加强征地办监管职能职责。

不断强化征地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承担统筹协调、监督把关等职能职责,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

4、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明确职能职责,对廉政问题包干负责,层层抓管理、层层抓落实;各拆迁机构必须成立由单位纪检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的外审组负责外业测量审核把关,对拆迁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情况、程序、资料等原始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入户调查资料必须及时归档、统一保管、固定资料,不得随意借阅甚至更改;探索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入户调查即时录像上传系统(类似于交警现场执法仪),对入户调查的情况即时录像上传,形成电子档案,有效运用科技手段防范廉政风险;各拆迁责任单位要建立回访被征地农民制度,重点调查拆迁工作人员认真履职、廉洁自律等情况。

5、纳入党风廉政建设重点监管领域。

纪检监察机关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征地拆迁领域廉政风险防控专项督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财务检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五、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队伍管理。

1、建立人员进出机制。

建立一线拆迁临聘人员招聘、淘汰的管理办法,严格招聘标准条件要求,保证他们具备相应的素质能力,同时淘汰不合格人员,逐步减少临聘人员比例,增加正式干部职工比例。

2、建立管理考核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一线拆迁临聘人员管理考核办法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同时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

3、明确岗位职责。

明确临聘人员不得担负廉政风险重点岗位,如拆迁部长、分管内审的拆迁副部长、调查组长、审核组长等。

4、加强后勤保障。

根据岗位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适当增加临聘人员工资补助或奖励标准,创造栓心留人的环境条件。

5、开展培训教育。

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业务培训;通过

“以案释纪”等方式对拆迁工作人员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建立重点岗位任前、任中廉政谈话制度;开展拆迁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电话回访、问卷调查测评等。

如县纪委针对近两年来查处征地拆迁领域腐败的案件,分别到发案单位通报案情、讲解党纪国法、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反响热烈、效果很好。

拓展延伸

征地拆迁是城市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也容易引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

制度规范是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应该制定完善的征地拆迁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征地拆迁的审批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起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让群众可以举报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法律手段也是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

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征地拆迁的范围、程序和标准,同时也要加强对于征地拆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及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应该坚决予以查处。

最后,法律意识也是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

政府应该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让他们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化。

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用制度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结语

近年来,我国查处的征地拆迁领域系列案件数量众多,其中存在的制度、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也显而易见。

为了科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完善预防腐败机制,以下建议进行探讨: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用地的行为;进一步理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队伍管理。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加强征地拆迁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开,同时提高拆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六、廉洁风险点有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

1、思想道德风险,是指因放松政治理论学习和世界观改造,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不正确等,可能造成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等腐败风险。

2、岗位职责风险,是指因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岗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可能造成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等腐败风险。

3、业务流程风险,是指因工作业务流程不规范,可能造成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等腐败风险。

4、制度机制风险,是指因制度机制缺失或不健全、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缺乏有效制约监督,可能造成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等腐败风险。

5、外部环境风险,是指因行业“潜规则”、生活圈和社交圈对个人的不利影响,可能造成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等腐败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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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中的廉政风险点,征地拆迁廉政风险如何应对

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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