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诉讼主体,在征地拆迁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应该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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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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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服务为抓手,在浙江、上海、深圳、安徽、陕西、山西等省参与办理过50余起案件。代理案件质效兼备,处理群体性纠纷经验丰富,擅长以打促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并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农村拆迁诉讼主体,在征地拆迁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应该是谁

一、在征地拆迁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应该是谁

在征地拆迁诉讼中,作为被告的通常是实施征地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负责具体实施征地行为的主体。

二、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争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征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诉讼中,作为征地行为实施主体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常会成为被告。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诉讼中的被告,一般是实施征地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二、征地拆迁诉讼时,准确的起诉对象应该是谁

拆迁补偿纠纷属于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发生拆迁补偿纠纷的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征地拆迁诉讼时,起诉对象应该是谁

一、征地拆迁诉讼,告错人等于白花钱瞎忙活

发生拆迁补偿纠纷,被征收人都知道,可以走法律途径行政诉讼。

但到底该告谁,很多人就不太清楚了。

不少当事人图省事,选择自己维权、诉讼,但是多次诉讼最终被驳回或败诉。

分析后发现,不是维权方向搞错就是到了法庭不知道告谁,或者告错了人,导致白花钱瞎忙活。

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帮助大家理清诉讼的准确对象,看看行政诉讼,到底告的是谁。

征地拆迁涉及的相关部门可不少,你别绕晕了

由于征地拆迁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征收流程多,涉及的有关部门或组织可不少,这也决定了可能的被告名录是比较长的,也是多样化的。

从公开发布的系列裁判文书来看,列为被告的,既有拆迁公司、拆迁指挥部、拆迁办,也有村委、街道办,还有省、市、区、县政府以及经济开发区等。

林林总总,看得人眼花缭乱。

二、征地拆迁诉讼,我们准确的起诉对象是谁?

即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维权中,法律规定的征收部门应该是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具体实施征收的可能是受其委托的其它行政部门或街道办、村委会等。

而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不同情形下,被诉的对象是有区别的。

下面我们来看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告错主体会被驳回诉讼

咱们可以就房屋征收举个例子来说明。

张女士的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了。

如果她去起诉区政府或市政府,在没有相关证据表明区政府或市政府参与拆除行为的情况下,那么她的起诉是可能会被驳回的。

因为实际上作出拆房这一行政行为的是街道办,那么对应的起诉对象应当是街道办。

如果是某拆迁指挥部来征收房屋,那么咱们的起诉对象也不是指挥部,而是需要起诉本级政府或相关部门。

因为指挥部只是各部门临时抽调的人员组成的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当然不适用行政诉讼了。

土地征收中,村委列为被告的情况比较特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而如果是村委会来出面征地,而当地又有征收项目,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咱们不能将村委列为被告。

为什么呢?因为村委不是一级政府,而是村民自治组织。

村委是受到上级政府的委托才来执行征地工作,因此咱们需要起诉委托其组织征地的上级政府。

四、征地拆迁诉讼时,起诉的应该是什么对象

一、征地拆迁诉讼,告错人等于白花钱瞎忙活

发生拆迁补偿纠纷,被征收人都知道,可以走法律途径行政诉讼。

但到底该告谁,很多人就不太清楚了。

不少当事人图省事,选择自己维权、诉讼,但是多次诉讼最终被驳回或败诉。

分析后发现,不是维权方向搞错就是到了法庭不知道告谁,或者告错了人,导致白花钱瞎忙活。

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帮助大家理清诉讼的准确对象,看看行政诉讼,到底告的是谁。

征地拆迁涉及的相关部门可不少,你别绕晕了

由于征地拆迁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征收流程多,涉及的有关部门或组织可不少,这也决定了可能的被告名录是比较长的,也是多样化的。

从公开发布的系列裁判文书来看,列为被告的,既有拆迁公司、拆迁指挥部、拆迁办,也有村委、街道办,还有省、市、区、县政府以及经济开发区等。

林林总总,看得人眼花缭乱。

二、征地拆迁诉讼,我们准确的起诉对象是谁?

即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维权中,法律规定的征收部门应该是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具体实施征收的可能是受其委托的其它行政部门或街道办、村委会等。

而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不同情形下,被诉的对象是有区别的。

下面我们来看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告错主体会被驳回诉讼

咱们可以就房屋征收举个例子来说明。

张女士的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了。

如果她去起诉区政府或市政府,在没有相关证据表明区政府或市政府参与拆除行为的情况下,那么她的起诉是可能会被驳回的。

因为实际上作出拆房这一行政行为的是街道办,那么对应的起诉对象应当是街道办。

如果是某拆迁指挥部来征收房屋,那么咱们的起诉对象也不是指挥部,而是需要起诉本级政府或相关部门。

因为指挥部只是各部门临时抽调的人员组成的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当然不适用行政诉讼了。

土地征收中,村委列为被告的情况比较特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而如果是村委会来出面征地,而当地又有征收项目,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咱们不能将村委列为被告。

为什么呢?因为村委不是一级政府,而是村民自治组织。

村委是受到上级政府的委托才来执行征地工作,因此咱们需要起诉委托其组织征地的上级政府。

五、征地补偿纠纷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纠纷属于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发生拆迁补偿纠纷的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六、征地补偿款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吗

一、征地拆迁诉讼,告错人等于白花钱瞎忙活

发生拆迁补偿纠纷,被征收人都知道,可以走法律途径行政诉讼。

但到底该告谁,很多人就不太清楚了。

不少当事人图省事,选择自己维权、诉讼,但是多次诉讼最终被驳回或败诉。

分析后发现,不是维权方向搞错就是到了法庭不知道告谁,或者告错了人,导致白花钱瞎忙活。

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帮助大家理清诉讼的准确对象,看看行政诉讼,到底告的是谁。

征地拆迁涉及的相关部门可不少,你别绕晕了

由于征地拆迁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征收流程多,涉及的有关部门或组织可不少,这也决定了可能的被告名录是比较长的,也是多样化的。

从公开发布的系列裁判文书来看,列为被告的,既有拆迁公司、拆迁指挥部、拆迁办,也有村委、街道办,还有省、市、区、县政府以及经济开发区等。

林林总总,看得人眼花缭乱。

二、征地拆迁诉讼,我们准确的起诉对象是谁?

即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维权中,法律规定的征收部门应该是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具体实施征收的可能是受其委托的其它行政部门或街道办、村委会等。

而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不同情形下,被诉的对象是有区别的。

下面我们来看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告错主体会被驳回诉讼

咱们可以就房屋征收举个例子来说明。

张女士的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了。

如果她去起诉区政府或市政府,在没有相关证据表明区政府或市政府参与拆除行为的情况下,那么她的起诉是可能会被驳回的。

因为实际上作出拆房这一行政行为的是街道办,那么对应的起诉对象应当是街道办。

如果是某拆迁指挥部来征收房屋,那么咱们的起诉对象也不是指挥部,而是需要起诉本级政府或相关部门。

因为指挥部只是各部门临时抽调的人员组成的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当然不适用行政诉讼了。

土地征收中,村委列为被告的情况比较特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而如果是村委会来出面征地,而当地又有征收项目,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咱们不能将村委列为被告。

为什么呢?因为村委不是一级政府,而是村民自治组织。

村委是受到上级政府的委托才来执行征地工作,因此咱们需要起诉委托其组织征地的上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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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诉讼主体,征地补偿纠纷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内容审核: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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