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的张先生委托,代理其房屋被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征收一案。张某某在1994年10月31日与西安市雁塔区张八项双水磨村第四村民小组签订协议,购得位于丈八北路与XX路XX房,其中用地面积134.4㎡,建筑占地68.544㎡。后在1994年10月31日依法取得加盖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专用章、西安市雁塔区土地管理局公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后原告在前面两层建筑基础上,又在后院加盖了三层砖混建筑物。
2020年9月7日,XX村XX路拆迁工作指挥部突然张贴了一份《关于双水磨等村组土地征收工作要求被征收人申报权利的公告》,随后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于2020年9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一份《征收补偿决定书》。单方确定给原告商业房屋补偿131万余元,房屋补偿款8万余元,附着物补偿款13万余元,合计153万元。接到该补偿决定后,原告随即向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原告权益。但被告于2020年9月29日,突然强行动用机械设备,将原告的房屋拆除,甚至将原告放置在屋内的诸多物品掩埋在废墟中,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严格履行征收程序且为与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拆原告房屋违反了《物权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进行催告,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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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概述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
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收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
【案例】王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6行初11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法院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XX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明代西城墙修复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行为及指定XX市城区人民政府实施拆迁的行为均有法律依据,均成为征收的主体。
现两被告在实施拆迁后未对原告王某一进行拆迁补偿,显属不当,应予补救。
XX市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具体负责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一方,拆补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明确,该公告由上级人民政府指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安置补偿,并不影响原告的利益,确定由XX市城区人民政府承担责任程序妥当且更为适宜。
【法院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XX市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王某一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58题:
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
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
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
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
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答案】BD
【考点】物权的保护、占有
【解析】根据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即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并进行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
同时,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
因此,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本权)的情况下,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本题中,徐某对于违章建筑不拥有所有权,但享有占有的权利,因此小区其他业主强行拆除门面房的行为没有侵犯其所有权,但侵犯了其占有的权利。
同时,对于已拆除的违章建筑,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和必要,但应当就徐某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墙砖损失的侵权问题进行赔偿。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
征收拆迁概述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
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收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
【案例】王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6行初11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法院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XX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明代西城墙修复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行为及指定XX市城区人民政府实施拆迁的行为均有法律依据,均成为征收的主体。
现两被告在实施拆迁后未对原告王某一进行拆迁补偿,显属不当,应予补救。
XX市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具体负责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一方,拆补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明确,该公告由上级人民政府指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安置补偿,并不影响原告的利益,确定由XX市城区人民政府承担责任程序妥当且更为适宜。
【法院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XX市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王某一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一、修路强制征地是否违法
是否是违法的,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根据情况而定。
所谓的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现已取消。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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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海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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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