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严谨,细致耐心,擅长案件类型涵盖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房屋土地腾退、违建拆除纠纷以及因拆迁所涉及到的婚姻、继承等民事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诉讼业务。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细则: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是指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对象有哪些?
符合农村村庄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登记范围如何规定?
城市、乡镇集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农房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
1.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以户为单位进行。“一户”的界定按《高安市农村宅基地取得、流转、退出和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第六条的如下规定执行: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一户,是指由所有家庭成员组成(含三代及以上),不等同于公安户口簿中的户。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以户为单位,男性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立为一户;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父母原则上与一子合并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且新分户的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2.面积双控。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其土地、房屋面积据实确权登记。1982年之后,宅基地确权面积,一户不超过180平方米,在180平方米以下的依现状确权登记;在180平方米以上的,按180平方米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父母原则上与一子合并一户,其宅基地面积可按240(180+60)平方米登记发证;超过240平方米以上的按240平方米确权登记。房屋面积的确定,赣府厅发〔2016〕63号文件发文之前的,按现状面积登记发证,之后的房屋按文件标准执行,即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建设标准,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一处农村宅基地由两户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使用的,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3.权利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按证书或批文载明的用地面积和范围结合利用现状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4.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组证明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公告无异议的,可先调查确权勘丈,由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三级确认”后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法律依据】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6.农户全家外迁(或已全部转为非农户口)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未退还村组集体的,凡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确权发证,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
7.属于依法继承取得的房屋和宅基地的,由当事人提供继承的材料并经乡、村、组三级确定后登记发证,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8.拟列入市、乡政府城区或集镇棚改范围的农房和宅基地暂缓登记。
9.涉及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由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另行研究确定。
10.审慎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具体工作开展时间安排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基本完成后按上级文件精神进行确权登记
法律分析:
一、登记对象;
二、登记范围;
三、哪些情况不予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的一项重大惠民工程,对于农民来说最直观的好处共有三点:
一是明晰产权,通过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颁发不动产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二是化解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存在争议的,通过这次统一确权登记,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具结确权登记,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
三是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本次确权登记工作采用数字化处理信息、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确权登记范围是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无确权的房屋的后果是什么
无确权的房屋的后果是如果原使用人不退出的,不得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唯一完全的物权,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二、农村土地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
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
法律分析:
农村房屋确权时,一般要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农村房屋是在农村宅基地上兴建的,农村房屋手续齐全的,可以办理房屋物权登记,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农村房屋的物权存在争议,有争议时就需要确权,民法典农村房屋确权需要有效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法律分析:
一、登记对象;
二、登记范围;
三、哪些情况不予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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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高安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细则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孙熙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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