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法律分析: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律师解答: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拆迁公司野蛮拆迁造成多人受伤
某拆迁公司受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该市老城区教场街指定范围实施拆迁。
在具体实施拆迁过程中,因部分被拆迁户未能与该拆迁公司达成协议,导致工期延误。
后该拆迁公司的拆迁员胡某决定将居住于被拆迁区域的被拆迁户陈某等户强制搬迁至位于被拆迁区域附近的临时居住房。
2007年1月3日上午10时许,胡某私自纠集拆迁工人等数十人,闯入陈某家中,拆卸房屋屋顶,强行将其家具等生活用品搬出。
在陈某的家人对强制搬迁进行阻止时,陈某的儿子被打伤,造成鼻骨、肋骨等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后被接到报警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制止。
被告人胡某作为现场负责人被当场抓获。
二、拆迁公司应如何定罪?
住宅权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245条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住宅权在我国属于一项宪法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害和剥夺,否则将会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居住者同意或没有法律授权而进入他人住宅,或虽经住宅居住者同意而进入,但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讲,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和民主权,具体讲是公民住宅的安全性和隐私性权利。
即居住者不愿他人干涉个人私事和拒绝他人侵入其个人领域的一项专属性权力,这种私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不受侵犯,刑法要保护居住者“精神上的安宁”;主观方面,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至于行为人以何种目的,在所不论;客观方面,本罪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是进入他人住宅自始非法,其二是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
其中,前者又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只有经过他人准许才能进入其住宅,此时,只要行为人未经准许,就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另一种是具备特定法律授权的主体,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即可进入他人住宅的情况,如公安、检察机关持有合法搜查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人民法院在公务中强制执行时可持有效法律文书进入他人住宅等都不以住宅主人准许为必要条件,但即使这些行为主体在没有取得法律授权并未经他人准许的前提下,同样不得进入他人住宅。
从犯罪构成分析上看,刑法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力度是很强的,对定罪的标准的要求实际上已经相当低,只是由于实际中,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被行为人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吸收,而没有被单独定罪,因此也导致司法层面对本罪处理上的一些陌生。
本案中强制拆迁的行为应该属于“没有取得法律授权并未经他人准许的前提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情况,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加之行为的主观方面具备故意性,客观结果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利,所以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性。
作为此次强制拆迁的组织、指挥者的被告人胡某,应当承担事件的刑事责任,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至于胡某组织、指挥民工在闯入陈家后拆漏房屋的屋顶、强行将家具等生活用品搬出,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结果,其实已经超出了本罪的构成范围,应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可以主张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律师解答: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野蛮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2、野蛮拆迁的后果
3、野蛮房屋拆迁有补偿吗
4、拆迁偏房怎么算补贴
5、202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6、2020房屋拆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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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野蛮房屋拆迁,拆迁企业野蛮拆迁造成多人受伤应如何定罪?
内容审核:李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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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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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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