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解析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规范土地储备行为,确保土地储备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的重要制度。以下结合《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10年修订本)》的相关规定,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1)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与使用原则1. 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土地出让收益计提、银行贷款及其他合法融资。这些资金为土地储备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
2. 使用原则:土地储备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即资金应独立核算,禁止挪作他用。同时,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1. 补偿安置费用: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10年修订本)》第十条,土地储备涉及房屋拆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补偿安置。这部分费用是土地储备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保障被拆迁或征收土地的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2. 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储备机构在取得储备土地后,需要进行前期开发,包括动拆迁、场地平整及必要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这些费用也是土地储备资金的重要使用方向,旨在确保储备土地达到“净地”条件,为后续的土地供应做好准备。
3. 临时利用收益: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其临时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或临时经营活动,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利用收益应纳入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范围,用于补充土地储备资金或支持其他土地储备活动。
3)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管与责任1. 监管机制:为确保土地储备资金的合规使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这包括定期审计、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措施,以防止资金挪用、浪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2. 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这有助于维护土地储备资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土地储备活动的顺利进行。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规范土地储备行为、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的重要制度。通过明确资金来源与使用原则、具体使用范围以及监管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可以为土地储备活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城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详解
城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运行而制定的重要政策。以下是对城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详细解读,特别是结合《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10年修订本)》的具体条款。
1)土地储备的目的与原则1. 目的:土地储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收购、储备、出让等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同时促进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原则:土地储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储备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土地储备的机构与职责1. 机构设置: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10年修订本)》,土地储备机构是负责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 主要职责:土地储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进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筹措运作资金;以及储备土地的供应前期准备等。
3)土地储备的实施流程1. 储备地块的补偿安置:
- 涉及房屋拆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等相关手续。
- 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储备时,需按照本市的基准地价并结合土地市场行情,与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价格,签订收购储备协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10年修订本)》第十条)
2. 储备地块的开发与整理:
- 土地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后,需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如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场地平整,使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
-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还需负责看护、临时利用等管护工作,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
3. 储备地块的供应:
- 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 储备地块的出让工作,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10年修订本)》第十五条)
4)土地储备的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及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 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使用。
5)监督与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对土地储备工作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对违反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城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是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土地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政策。各地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和监督,以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土地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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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城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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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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