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有何界定,政府在房屋征用拆迁中的角色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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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房屋拆迁有何界定,政府在房屋征用拆迁中的角色如何界定

一、政府在房屋征用拆迁中的角色如何界定

政府在房屋征用拆迁中的角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是房屋征用拆迁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意味着政府是房屋征用拆迁的发起者和主导者,具有决定是否进行征用拆迁的权力。同时,政府还负责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并组织该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政府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的征用拆迁工作。在此过程中,政府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体现了政府在确保征用拆迁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方面的监督责任。

三、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强制执行

在房屋征用拆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那么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表明政府在确保征用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方面,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但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和程序来实施。

综上所述,政府在房屋征用拆迁中扮演着主体、监督者和特定情况下的强制执行申请者的多重角色。这些角色共同体现了政府在确保征用拆迁工作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方面的责任和权力。

二、被拆迁人的哪些权利易受忽视

一、被拆迁人主要的实体权利

(1)所有权;

房屋土地使用权;

地役权;

其中被拆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被拆迁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被拆迁人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才会完整的参与到征地拆迁的全程。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可以说被拆迁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都是为了保证最后公平合理的补偿。

(2)经营权

商业性用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均拥有此权利,要求经营性损失补偿。

此项权利的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中含有停产停业的经营损失补偿。

二、被拆迁人主要的程序性权利

(1)知情权

知情权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保证被拆迁人可以参与到征地拆迁的重要保证。

知情权的保证主要是通过各种拆迁征收公告等方式落实。

(2)听证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在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同样要要保障被拆迁人听证的权利。

从《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可知,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和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均有听证权。

(3)选择权

法律规定,安置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

(4)对评估结果异议权

根据《评估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收到评估结果后10内,认为评估结果存在问题有权利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在10内可以申请专家评审。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

征地拆迁是有权行政机关一系列行政行为的集合,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征地批文,用地规划等行为不服都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6)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所以被拆人有权利,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请求仲裁员的回避。

三、房屋被征收人的认定条件 -房屋拆迁

法律分析:

1、被拆迁人名义上是房屋所有人。

也就是房产证、土地证上的登记人。

2、产权房屋拆迁问题与户口无关。

3、签署协议需要房屋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般是子女,或者子女的继承人同意。

不能在有效期限内取得一致意见的,可能得不到回迁房屋补偿,但仍可得到货币补偿。

4、继承人协商后确定一个人代表也可以,

但这个人要取得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

一般都是开家庭会议,或者其他继承人也到场与拆迁人协商,但一个人主谈,不然太糟乱。

在现在不动产日益升值的情况下,继承人取得一致意见,争取到回迁房显得尤为重要。

5、房屋取得后需要析产,要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商定,

来确定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政府征收和个人拆迁有什么区别

政府进行拆迁的话,应该叫做征收。

首先,征收和拆迁是两个时期的产物,虽然事情大抵相同,但是拆迁主体却不相同,前者是政府主导,后者是开发商主导,对应的法律分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者与2011年被前者取代,因而老百姓们在说拆迁时,要区分是开发商还是征收办。

其次,征收中会涉及很多政府部门,分工各不相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在不同进度中最重要的部门就是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房管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再次,就是这些政府机关会经过哪些程序:

1、征收应当符合规划,所以规划是最先开始的。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

2、接着制定补偿方案并公布论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拟定、发布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4、调查登记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进行评估并协商补偿内容。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6、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7、不能达成一致,会下达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8、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面对征地拆迁,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

一、被拆迁人主要的实体权利

(1)所有权;

房屋土地使用权;

地役权;

其中被拆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被拆迁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被拆迁人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才会完整的参与到征地拆迁的全程。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可以说被拆迁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都是为了保证最后公平合理的补偿。

(2)经营权

商业性用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均拥有此权利,要求经营性损失补偿。

此项权利的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中含有停产停业的经营损失补偿。

二、被拆迁人主要的程序性权利

(1)知情权

知情权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保证被拆迁人可以参与到征地拆迁的重要保证。

知情权的保证主要是通过各种拆迁征收公告等方式落实。

(2)听证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在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同样要要保障被拆迁人听证的权利。

从《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可知,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和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均有听证权。

(3)选择权

法律规定,安置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

(4)对评估结果异议权

根据《评估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收到评估结果后10内,认为评估结果存在问题有权利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在10内可以申请专家评审。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

征地拆迁是有权行政机关一系列行政行为的集合,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征地批文,用地规划等行为不服都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6)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所以被拆人有权利,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请求仲裁员的回避。

六、房屋拆迁过程中对拆迁人的税收政策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说明]

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相对于拆迁人和行政管理机关,被拆迁人处于弱者的地位,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

具体而言,被拆迁人的下列权利易受到侵犯:

(1)对建设规划和拆迁许可的知情权和申请听证权。

(2)对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择权。

(4)对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或裁决的申请复议权。

一、房屋搬迁补偿款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内容: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等于合法拥有房产的评估价格加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

价格补偿,是指拆迁人以支付价款的方式对房屋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估价补偿是拆迁人愿意采取的一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24条、第25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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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

10、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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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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