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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业者要规避的法律问题

公司没有年检被吊牌

大股东拒交资料清算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成立。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4名股东均是自然人,其中,农××出资70%,游××、张××和王××各出资10%,由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主持日常生产经营事务。

公司以生产经营电脑多媒体音箱、耳机、麦克风为主。

该公司成立之初,经营业绩一直较好,但2004年初因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导致经营停滞。

公司从2005年度起未再办理年检,营业执照于2007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工商局公告吊销。

此后,股东游××、张××、王××多次要求农××交出公司账册及其他资料进行清算,均遭到农××的拒绝。

2008年6月,游××、张××、王××三人共同以公司无法进行正常清算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清偿对外债务后,按投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

三小股东提出申请

法院裁定强制清算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于2007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工商局公告吊销,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但因持有账册、资料等文件的控股股东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

由于公司的债权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股东游××、张××、王××三人共同以股东身份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

2008年7月,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一、受理游××、张××、王××三人对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二、指定××清算事务所为该公司清算组,接管企业开展清算工作。

【法官手记】

强制清算有利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长期以来,市场上存在着部分解散后不进行清算的公司,其中不乏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的公司。

这种现象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

为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日渐突出的公司僵局和退出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用四分之三的篇幅规定了公司强制清算制度。

该制度属于公司解散清算的一种,是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司法的介入,公平、高效地清理公司财产,明确义务人责任,均衡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

该司法解释填补了我国关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相关理论和立法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公司退出机制,统一了司法尺度,为利害关系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的原因概括起来有:

1、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判决公司解散。

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应当在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逾期未能成立清算组的,申请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由于清算工作往往不能给投资人带来积极利益,因此,有时虽然公司成立了清算组并开始清算,但却在清算中故意拖延,不积极开展清算业务,这也必将损害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此种情况下享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权利。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

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公平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财产,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

当公司自行清算中出现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严重损害股东或债权人权益时,应当允许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什么人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的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会涉及到公司财产的最终归属问题,这与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公司应清算但未清算时,提起强制清算的权利。

(二)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法》仅仅明确了债权人可以成为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对其他主体(如公司股东等)是否也享有强制清算的申请权未作规定。

事实上,在经济生活中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赋予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十分必要。

为了与《公司法》精神一致,也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强制清算申请权,浪费司法资源,《公司法解释二》对于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作了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公司的债权人未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前提下,股东才能提出清算的申请。

强制清算制度彰显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守法股东利益的价值取向

本案中,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之间矛盾导致经营停滞,最终造成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开始清算。

但由于实际控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其他股东进行清算的提议置之不理,并拒绝提供有关公司的,账册、资料等公司清算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导致清算无法进行,而公司债权人又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

在此情况下,股东游××、张××、王××三人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法院经审查依法受理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彰显了强制清算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守法股东利益的价值取向。

清算组依法成立后,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接管公司、全面清理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公司清算方案,报经人民法院确认后,进行财产分配,最后经法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清算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

(陈国华)【相关链接】

申请强制清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提交必要的材料、证据以及垫付一定费用。

为了保障强制清算案件立案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和证据,并预先垫付一定费用。

具体要求:

1、书面申请。

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事实、理由和提请原因以及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的意愿;2、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等;4、垫付一定的清算费用。

强制清算启动后,清算组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接收清算财产等一系列的清算行为不可避免会产生费用。

在清算财产尚未清理、处置的情况下,这些费用暂时无法从清算财产中支付,因而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应预交一定费用以确保清算能够顺利开始。

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将获得优先偿付,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的申请,预垫费用则退回给申请人。

(二)解散公司之诉和强制清算程序不能同时提请。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虽然公司解散都必然地会启动清算程序,但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和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前者是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后者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完全不同。

并且从根本上讲,公司解散之诉尚未判决前,无法确认公司已进入解散状态,强制清算公司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此外,申请强制清算还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申请人须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有关义务;2、公司不能已经达到破产界限,达到破产界限的公司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破产清算;3、目前深圳地区的公司强制清算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概念理解】

公司强制清算与解散是何关系

公司解散是有权主体为了结束公司经营,使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并最终终结法人主体资格而进行的活动。

公司强制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公平、高效地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

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是两个紧密相连的概念:

(1)公司强制清算应以公司解散为前提,只有依法解散的公司才能进入清算程序;

(2)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都以最终消灭公司主体资格为目标。

同时,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1)公司解散在时间上是一个点概念,而公司强制清算则要持续一段时间,是一个过程;(2)公司解散和公司强制清算发生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的原因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而公司强制清算的原因则是公司解散后自行清算不能或出现显著障碍;

(3)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将导致公司强制清算。

公司解散后依法自行清算的,无须强制清算,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时,由于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由新公司概括承受,没有必要对公司进行清算。

一、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之后怎么办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经营资格已经取消。

同时,有的省份工商局还将被吊销企业法人列入黑名单,三年内在全国都不能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公司不能担任董事、监事、经理。

对吊销不服的,可以在处罚决定做出的3天内,书面要求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解散。

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参与清算分配,实现自己的债权。

如果股东在所出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行使诉权,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三、最高院获奖案例:小股东解除大股东的资格,绝对让你脑洞大开!!!

【导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公司法》 修正后降低了股东投资门槛,但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

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较严苛的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案情】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禹公司)设立于2009年3月11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宋某某、高某。

2012年8月28日,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1亿元;

2、吸收新股东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旭公司);

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比例为,宋某某60万元(0.6%)、高标40万元(0.4%)、豪旭公司9900万元(99%);

 等等。

同日,万禹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的内容与上述股东会决议一致。

2012年9月14日,两家案外公司汇入豪旭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9900万元。

同日,豪旭公司将该9900万元汇入万禹公司的银行账户内。

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同年9月17日,豪旭公司即将增资验资款9900万元从万禹公司账户中转出,通过一系列账户流转,还给了两家案外公司。

2013年12月27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尽快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

但豪旭公司未返还抽逃的出资。

2014年3月6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其于同年3月25日召开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

2014年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2014年度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

“……5、到会股东就解除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

6、表决情况:

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

提案通过。

”各股东在会议记录尾部签字,但豪旭公司代理人在签字时注明不认可上述表决结果。

同日,万禹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载明:

“因股东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催告后仍未及时归还,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议解除其作为万禹公司股东的资格。

万禹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及减资手续。

”宋某某、高某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豪旭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

由于豪旭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宋某某作为股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股东会的决议有效。

万禹公司同意豪旭公司的诉请。

豪旭公司述称,豪旭公司未抽逃出资,即使有抽逃出资行为,其仍具有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对股东会会议拥有99%的表决权。

其已表决否决了2014年3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审判】一审法院采纳了豪旭公司的意见,判决:

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宋某某和万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豪旭公司抽逃了其认缴的9900万元的全部出资款,且经万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返还。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有关股东除名的规定,股东会对拒不出资股东予以除名的,该股东对该表决事项不具有表决权。

本案对于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万禹公司已给予了合理期限的催告,并在召开股东会时通知豪旭公司的代表参加给予其申辩的权利。

最后表决时豪旭公司对其是否被解除股东资格不具有表决权。

万禹公司另两名股东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了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该决议有效。

豪旭公司股

四、拆穿风险投资家的九大谎言

1、我喜欢你的公司,但是我的合伙人不喜欢。

换句话说,就是no。

这个项目负责人不过是想让创业者们相信他是个好人,聪明人,能真正理解创业者所做的一切的一个人;

而其他人却不是这样,所以别怪罪于他。

这是在推卸责任;

别信他什么其他合伙人不像他一样喜欢这个项目的胡言。

他要真这么喜欢,他一定会投钱成交的。

2、如果你能找到其他VC先投钱,我们就跟。

换言之,no。

就像一句古老的日本谚语说得那样,如果你姨有胆魄(注1),她就是你叔了。

阿姨当然没有啦,所以这话是扯淡。

说这话的风险投资家其实是说:

我们不看好这单生意,但是如果红杉(Seqoia,注2)先投的话,我们也会跟风。

也就是说,一旦创业者们不需要钱,风险投资家会乐意给他更多--这话如同在说一旦你看到LarryCsonka不再不寒而栗,我们就会帮你对付他。

而创业者想听到的是如果你找不到其他VC先投资,我们来投。

这才是一个信任你的投资人。

3、先做起来给我们看看,然后我们再投资。

言下之意,no。

这个谎言可以翻译成我不相信你描绘的大饼,但是你如果能赚大钱证明给我看,那么,你也许能说服我。

但是,我不想告诉你我不打算投资,因为我说不定判断失误,然后,老天,你没准还能搞定一个财富500强客户,那时候,我不就活脱脱像个混蛋了。

4、我们喜欢和其他风险投资商联合投资。

这就好比太阳总会升起,加拿大人就是喜欢玩曲棍球那样的规律,你要相信风险投资家必是贪婪的。

贪婪在风险投资这个行当里的意思是如果这是个好项目,我就要一人独吞。

而创业者们想听的正是这轮投资,我们拿下了。

我们不想要任何其他投资者的加入。

然后,创业者们的任务就是去说服他们为何其他投资者的加入能够把蛋糕做得更大,而不是减少他们手里的那块。

5、我们想要投资你们这个团队。

这句话没讲完。

投资团队是没错的,而创业者们听到的意思就是我们不会解雇你们-如果我们投资全然是因为你们,我们又怎么可能解雇你们呢?这可一点儿不是风险投资家的意思。

她的意思是,只要事情进展顺利,我们就会继续对你们这个团队投资,但是如果情况不妙,我们就会赶你们走,有谁是不可或缺的呀。

6、我会放很多精力(原文是带宽)在你们公司上面。

也许他说的是自己办公室里的T3线,但决不是指自己的日程安排,因为他早就在十个董事会里待着了。

数一下他得参加多少个董事会议吧。

创业者应当假设一个风险投资家每个月花在一家公司上的时间在5-10个小时之间。

就是这样。

面对现实吧。

把董事会议尽量开得简短点!

7、这是张香草味的投资意向书。

根本不存在什么香草味的投资意向书。

你以为每小时收费高达$400的专业投融资律师,就是弄些标准化的投资意向书的吗?如果,创业者们坚持要用冰淇淋的口味来形容投资意向书的话,唯一适用的就是崎岖之路口味这就是为什么风险投资家除了离婚律师外,还需要每小时收费$400的投融资专业律师的缘故。

8、我们能帮你敲开我们客户公司的大门。

这是个双重谎言。

首先,一个风险投资家不能总是在客户公司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

坦率地说,他的客户公司将因此而讨厌他。

最糟糕的事情莫过于让他来为你引荐了。

第二,即使风险投资家能为你开方便之门,创业者们也不能太当真地期待那些公司会成为你的忠实顾客-也就是说,有些东西顶多就是说说而已。

9、我们喜欢投资创业初期的项目。

五、大股东阻挠清算小股东利益难保

公司没有年检被吊牌

大股东拒交资料清算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成立。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4名股东均是自然人,其中,农××出资70%,游××、张××和王××各出资10%,由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主持日常生产经营事务。

公司以生产经营电脑多媒体音箱、耳机、麦克风为主。

该公司成立之初,经营业绩一直较好,但2004年初因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导致经营停滞。

公司从2005年度起未再办理年检,营业执照于2007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工商局公告吊销。

此后,股东游××、张××、王××多次要求农××交出公司账册及其他资料进行清算,均遭到农××的拒绝。

2008年6月,游××、张××、王××三人共同以公司无法进行正常清算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清偿对外债务后,按投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

三小股东提出申请

法院裁定强制清算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于2007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工商局公告吊销,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但因持有账册、资料等文件的控股股东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

由于公司的债权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股东游××、张××、王××三人共同以股东身份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

2008年7月,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一、受理游××、张××、王××三人对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二、指定××清算事务所为该公司清算组,接管企业开展清算工作。

【法官手记】

强制清算有利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长期以来,市场上存在着部分解散后不进行清算的公司,其中不乏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的公司。

这种现象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

为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日渐突出的公司僵局和退出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用四分之三的篇幅规定了公司强制清算制度。

该制度属于公司解散清算的一种,是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司法的介入,公平、高效地清理公司财产,明确义务人责任,均衡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

该司法解释填补了我国关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相关理论和立法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公司退出机制,统一了司法尺度,为利害关系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的原因概括起来有:

1、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判决公司解散。

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应当在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逾期未能成立清算组的,申请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由于清算工作往往不能给投资人带来积极利益,因此,有时虽然公司成立了清算组并开始清算,但却在清算中故意拖延,不积极开展清算业务,这也必将损害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此种情况下享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权利。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

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公平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财产,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

当公司自行清算中出现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严重损害股东或债权人权益时,应当允许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什么人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的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会涉及到公司财产的最终归属问题,这与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公司应清算但未清算时,提起强制清算的权利。

(二)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法》仅仅明确了债权人可以成为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对其他主体(如公司股东等)是否也享有强制清算的申请权未作规定。

事实上,在经济生活中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赋予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十分必要。

为了与《公司法》精神一致,也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强制清算申请权,浪费司法资源,《公司法解释二》对于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作了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公司的债权人未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前提下,股东才能提出清算的申请。

强制清算制度彰显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守法股东利益的价值取向

本案中,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之间矛盾导致经营停滞,最终造成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开始清算。

但由于实际控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其他股东进行清算的提议置之不理,并拒绝提供有关公司的,账册、资料等公司清算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导致清算无法进行,而公司债权人又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

在此情况下,股东游××、张××、王××三人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法院经审查依法受理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彰显了强制清算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守法股东利益的价值取向。

清算组依法成立后,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接管公司、全面清理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公司清算方案,报经人民法院确认后,进行财产分配,最后经法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清算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

(陈国华)【相关链接】

申请强制清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提交必要的材料、证据以及垫付一定费用。

为了保障强制清算案件立案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和证据,并预先垫付一定费用。

具体要求:

1、书面申请。

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事实、理由和提请原因以及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的意愿;2、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等;4、垫付一定的清算费用。

强制清算启动后,清算组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接收清算财产等一系列的清算行为不可避免会产生费用。

在清算财产尚未清理、处置的情况下,这些费用暂时无法从清算财产中支付,因而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应预交一定费用以确保清算能够顺利开始。

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将获得优先偿付,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的申请,预垫费用则退回给申请人。

(二)解散公司之诉和强制清算程序不能同时提请。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虽然公司解散都必然地会启动清算程序,但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和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前者是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后者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完全不同。

并且从根本上讲,公司解散之诉尚未判决前,无法确认公司已进入解散状态,强制清算公司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此外,申请强制清算还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申请人须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有关义务;2、公司不能已经达到破产界限,达到破产界限的公司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破产清算;3、目前深圳地区的公司强制清算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概念理解】

公司强制清算与解散是何关系

公司解散是有权主体为了结束公司经营,使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并最终终结法人主体资格而进行的活动。

公司强制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公平、高效地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

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是两个紧密相连的概念:

(1)公司强制清算应以公司解散为前提,只有依法解散的公司才能进入清算程序;

(2)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都以最终消灭公司主体资格为目标。

同时,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1)公司解散在时间上是一个点概念,而公司强制清算则要持续一段时间,是一个过程;(2)公司解散和公司强制清算发生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的原因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而公司强制清算的原因则是公司解散后自行清算不能或出现显著障碍;

(3)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将导致公司强制清算。

公司解散后依法自行清算的,无须强制清算,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时,由于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由新公司概括承受,没有必要对公司进行清算。

一、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之后怎么办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经营资格已经取消。

同时,有的省份工商局还将被吊销企业法人列入黑名单,三年内在全国都不能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公司不能担任董事、监事、经理。

对吊销不服的,可以在处罚决定做出的3天内,书面要求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解散。

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参与清算分配,实现自己的债权。

如果股东在所出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行使诉权,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破产法jishi

创业者在创业启动时都会信心满满,有美好的规划,但如果对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没有提前进行有效的防范规避,就会为创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隐患、风险和纠纷,导致经济损失,甚至民、刑事责任,所有创业者对以下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要引起重视。

1、合作伙伴的法律风险

股东成立公司首先需要寻找相应的合作伙伴,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一个合作、合伙的法律关系,如果寻找的合作伙伴不合适或者是合伙协议签署的不恰当,存在法律隐患可能是巨大的。

朋友式的合伙,仇人式的散伙,这种中国特色的创业故事我们到处可以听到。

合作法律关系处理的不好,原先的合作伙伴可能连朋友都做不成外,创业者还会面临亏钱,有的甚至还要把对方送进监狱。

2、经营场所的法律风险

公司经营就要寻找营业场地,场地通常可以通过买卖房屋和租赁方式实现。

这时就会产生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或者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始终会伴随着公司的使用过程。

如果是存在合作伙伴共同买卖经营场地情况,那其中隐藏的法律纠纷可能会更多。

3、员工的法律风险

公司运营起来就需要招聘员工,就会因用工原因而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问题。

员工的表现、员工的待遇等都是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的诱因,几乎所有企业都碰到过被员工追诉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因为劳动争议而遭受破产的案例也不胜枚举。

4、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

公司开展业务需要采购原料、设备、办公用品等,同时也需要出售产品、服务等,这些都会产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试问现在哪家公司没有被拖欠过应收账款的事情?哪家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没有纠纷的?这种买卖合同产生的法律纠纷,是最最普遍的。

5、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公司要快速发展,就需要有重组、合并、融资等行为,就会产生更多的合作、融资法律关系。

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不去融资、重组还好,一旦启动了类似的融资行为还有可能会发生泄露自己的商业秘密,给自己的企业经营、发展带来阻碍等更多的麻烦。

甚至因为在融资中的不当行为还会把股东自身也带入纠纷之中。

6、企业关闭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哪怕到最后要关门的时候也会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问题,债权债务要清理吧?员工要解除安置吧?……现在如果要关闭企业,没有把企业各方面的事务清算干净就扔在一边不管了,就会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股东也可能会上黑名单,而且现在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在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及全社会内共享。

而且企业清算不清,还有可能会使股东个人的资产遭遇受到相应的牵连。

所以,以上大量的法律纠纷关系,伴随着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

正所谓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即便你不想去犯人,但你不能阻止他人来犯你。

我们法律知识的普及就是希望创业者们在创办及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能够增强法律风险防范和保护意识,让自己的企业免受法律风险损害,治未病优于治病,而不是等到风险发生后再去焦头烂额的处理。

当然,真要出现了自己的权益受侵害的法律问题,也需要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创业者要增强自己的法律风险防护,一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学习提升防范意识,另外也可以为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审查把关,可以大量的避免和降低这些常见纠纷出现机率,就算有类似的法律纠纷出现,也能及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让创业者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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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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