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局部改造房屋拆迁,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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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苏州局部改造房屋拆迁,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政策

一、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政策

法律分析:农村危房改造是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解决基本住房安全的一项政策,是实现脱贫攻坚总体目标中贫困农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到2020年要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即“两不愁、三保障”。农村危房改造是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解决基本住房安全的一项政策,是实现脱贫攻坚总体目标中贫困农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的重要措施。

二、危房拆除国家补偿标准

具体政策是:

农村危房拆除的范围包括全县乡、镇农户中被确定为整栋危房和局部危房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贫困户。

按照优先帮助住房危险、经济贫困的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一般规定补偿安置依据: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偿标准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

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法律依据: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四、危房拆除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

危房拆除有补贴,危房拆除国家有补助,其标准如下:

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

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

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法律依据:

《山东省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

各地要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危房鉴定、绩效评价、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国家对农村危房拆除的政策

具体政策是:

农村危房拆除的范围包括全县乡、镇农户中被确定为整栋危房和局部危房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贫困户。

按照优先帮助住房危险、经济贫困的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一般规定补偿安置依据: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六、关于农村危房拆除政策

1、我国并没有关于危房拆迁的赔偿标准,危房需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修缮治理或

拆除重建,如何安置要看当地的政策。

2、常见补助如下: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1)、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2)、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3)、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4)、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5)、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6)、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7)、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8)、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黔西南州农村危房改造工程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三、目标任务及补助标准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度全州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共下达改造任务55511户,其中:

一级危房40280户,二级危房10488户,三级危房4743户。

(详见附件1)

(二)补助标准。

1.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2.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3.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4.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5.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6.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7.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8.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具体每户补助标准各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等进行适当调整,但前提是县级匹配资金要足额到位,且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和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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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苏州局部改造房屋拆迁,国家对农村危房拆除的政策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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