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关于民法典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意味着,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还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一些具体事项,这些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包括:
1.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2.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3)集体土地的经营体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1. 经营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行使方式,以及集体土地的经营体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归集体村民所有,而非国家所有。这一点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1. 土地所有制形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一条款明确了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集体所有)。
- 在农村,土地主要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归集体村民所有。
2.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村民所有,这意味着集体村民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虽然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允许集体村民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进行农业生产或其他合法用途。
3. 土地征收与补偿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需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征收土地时,必须给予集体村民合理的补偿,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归集体村民所有,这是由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可以依法征收这些土地,但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
土地被征用补偿款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个人所有。
1)归集体所有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归个人所有的部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如果被征用的土地上存在个人所有的附着物(如房屋、设施等)或青苗,那么这些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将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也涉及到个人。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但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若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则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被征用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根据补偿款的类型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承包及宅基地管理等方面。
1)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明确了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2)土地承包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这保护了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2.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保障了村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3. 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且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
3)宅基地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规范了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
2.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等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3.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涵盖了所有权保护、土地承包原则和宅基地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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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还是归集体村民所有,土地被征用补偿款该归集体所以还是归个人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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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