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关于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宅基地确权的内容,主要涉及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确权细则以及相关政策导向。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1. 一户一宅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的重要基础。
2. 宅基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为宅基地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宅基地确权的具体细则1. 确权流程:宅基地确权通常包括申请、审核、批准、登记等步骤。农村村民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2. 确权标准:确权时,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确保宅基地的面积、位置、用途等符合规定标准。对于超占、违建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需依法进行处理。
3. 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应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同时,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国家允许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3)宅基地确权的相关政策导向1.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宅基地的监管和保护,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2. 保障农民权益:通过宅基地确权,可以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关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宅基地的流转、退出等也需依法进行,确保农民的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 促进乡村振兴:宅基地确权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确权,可以激活农村宅基地的市场活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宅基地确权的内容涵盖了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具体细则以及相关政策导向。这些规定为农村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村宅基地房屋一体确权登记测绘实施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的实施方案:
1)确权登记的原则和依据1. 依法登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确权登记应严格执行这一原则。
2)确权登记的程序1. 申请与受理:村民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2. 审核与勘测:乡镇政府进行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3. 公示与发证: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县政府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宅基地和房屋权利的一体登记。
3)测绘实施要点1. 权籍调查: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四至)等进行调查,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与测量工作。
2. 面积双控:在测绘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宅基地和房屋的面积,确保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纠纷处理:对于测绘过程中发现的权属争议或纠纷,应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确保确权登记的顺利进行。
4)特殊情况处理1.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根据相关政策,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特定原因(如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等)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可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2. 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遗留的宅基地和房屋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的原则,由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妥善处理。
5)费用与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同时,应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宅基地房屋一体确权登记测绘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确权登记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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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宅基地房屋一体确权登记测绘实施方案,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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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