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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绝户后,村委会有权收回,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些情况包括: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或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若宅基地绝户后符合上述情形,村委会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
二、对于闲置的宅基地,如果闲置超过两年,村集体也可以收回。此外,如果村民户口已迁出农村,不再是该村村民,村集体同样有权收回其闲置的宅基地,且无需支付补偿。
三、另外,如果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对于超出的部分,村委会也有权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综上所述,宅基地绝户后,村委会有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收回宅基地。但具体操作需遵循法律程序,并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
无权收回,除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
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
第二:
宅基地使用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存在不正当使用宅基地行为,例如恶意抛荒,利用宅基地从事农业生产等行为;
第三:
宅基地所得是通过不正当买卖行为,即非本村集体成员之间的买卖;
第四:
一户多宅的现象,即一户申请两处宅基地;
第五:
名下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不清的情况;
第六:
因农村建设需要,被国家列为征收对像,并给予合理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
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户只有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这种情况对土地使用权人会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5、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不建房会被回收。
农村宅基地批准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如果经过审批的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集体可以收回该处宅基地。
如果是已经批准建设的宅基地,可以延长期限,但是也必须在一年内建设完工,不得拖延,否则还是会收回。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的范围一般包括:
正房、辅助用房、禽畜舍、院子、房屋外围的围墙内的土地,以上均属于宅基地的范围;
晒场、房前房后的土地,一般情况均不属于宅基地的范围。
宅基地发生纠纷时调解程序: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5、调解为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法律分析:
无权收回,除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
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
第二:
宅基地使用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存在不正当使用宅基地行为,例如恶意抛荒,利用宅基地从事农业生产等行为;
第三:
宅基地所得是通过不正当买卖行为,即非本村集体成员之间的买卖;
第四:
一户多宅的现象,即一户申请两处宅基地;
第五:
名下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不清的情况;
第六:
因农村建设需要,被国家列为征收对像,并给予合理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
宅基地村里有权收回,但要符合一定条件。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用途的土地。
农户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但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且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村委会可在以下情况下收回宅基地:
宅基地自申请之日起闲置两年的情况;
房屋自然倒塌后,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被村委会收回;
宅基地面积超出当地标准,超出部分的宅基地可能会被收回。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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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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