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律师,秉承“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案件分析逻辑性强,庭审风格敏锐善辩。常年办理征收拆迁案件,严谨负责,办案效率高,能够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长期关注弱势群体权利,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尤其擅长处理群体案件,善于寻找案件突破点。
在农村,若发生所谓“绝户”的情况,即承包方成员全部死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归属问题需依法处理。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当承包方成员全部死亡,即出现所谓的“死亡绝户”情况时,承包合同因为一方主体消灭而终止。此时,发包方有权依法将土地收回。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所以承包方成员全部死亡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2)收回土地的程序和用途
在收回绝户土地时,发包方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收回的土地通常归村集体所有,作为机动地使用。村里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将这部分土地向外承包,承包费则归村里所有,用于村集体的日常支出和公共事务。若该户承包土地上存在未收获的农作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这些成果进行妥善处理,保障相关权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若绝户家庭所在的村集体有特殊的村规民约,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可以依照村规民约来处理其土地。
2. 在承包期内,若绝户家庭的土地已依法通过流转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则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执行。即在流转期限内,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直至流转合同期满。
农村绝户土地的处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政策,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发包方在收回土地时,应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妥善处理土地上的附着物和收益,以维护各方权益。
法律分析:
1、承包方成员全部死亡,即死亡绝户,承包合同因为一方体消灭而终止,发包方有权将土地收回。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与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地的区别。后一种情形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2、农村土地是集体的,如果死绝了,没有后人,那就是收归集体了,也就是收到村里做机动地,村里根据政策可以向外承包,承包费归村里,用于日常支出。如果还有后人,根据土地承包政策是生不添、死不去的原则,可以由其后人承包到期,我国新一轮土地承包是1997年,30年承包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承包方成员全部死亡,即死亡绝户,承包合同因为一方体消灭而终止,发包方有权将土地收回。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与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地的区别。
后一种情形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农村土地是集体的,如果死绝了,没有后人,那就是收归集体了,也就是收到村里做机动地,村里根据政策可以向外承包,承包费归村里,用于日常支出。如果还有后人,根据土地承包政策是生不添、死不去的原则,可以由其后人承包到期,我国新一轮土地承包是1997年,30年承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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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法绝户怎么办理,绝户土地归谁
内容投稿:皮诺
内容审核:年宇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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