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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
1、盗窃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2、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行为类型都有哪些
1、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的犯罪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构成的盗窃罪
(1)、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2)、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三、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4.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任何公民,都不得出于任何理由在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实施扒窃行为,也不得在其他公民家中实施盗窃财物的行为,否则一旦盗窃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是一年内盗窃次数过多,那么盗窃行为人就有涉嫌犯盗窃罪的可能。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注意:
第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第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第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第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
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⑵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⑶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⑷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一、盗刷医保卡是什么罪
盗刷医保卡是构成盗窃罪。
盗刷医保卡,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转移了他人的合法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
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
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
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
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
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
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
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
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
等等。
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
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
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一、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实为扩大解释,应注意把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注意:
第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第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第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第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
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⑵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⑶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⑷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一、盗刷医保卡是什么罪
盗刷医保卡是构成盗窃罪。
盗刷医保卡,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转移了他人的合法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客观方面有哪些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注意
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
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⑵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⑶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⑷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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