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原有商品房拆迁后换房办理房产证的流程如下:
一、准备相关材料
拆迁安置协议、拆迁交换证明、确权证明书以及拆迁发票;
本人身份证、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安置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
查档证明、已回迁安置证明、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若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需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开发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
二、办理流程
初始登记:依据相关资料按每幢楼办理在拆迁人名下;
转移登记:依据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登记到每个安置户名下,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在此过程中,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请注意,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分析:
拆迁房房产证办理流程首先需要准备好材料,具体包括产权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回迁协议、结算单,原房产证的档案注销证明,产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开发商房产证,测绘图纸,不动产销售发票办证联,契税完税凭证办证联(契税免税证明)等。
然后携带材料去财政局缴纳契税或开具契税减免单,最后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室开注销证明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法律分析:
房屋被征收拆迁后,房屋就消灭,原房产证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拆迁房房产证办理流程如下:
1、初始登记:
依据相关资料按每幢楼办理在拆迁人名下;2、转移登记:
依据初始登记的房屋权证和《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登记到每个安置户名下,并颁发房屋权证。
无房产证的拆迁房如何过户
无房产证的房子是不能过户的。
因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过户,是必须提供房产证的,否则不会通过申请,其过户的要求也会因房产证的缺失而遭拒绝。
而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未依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子是不可以转让的。
没有房产证的拆迁房如何过户
没有房产证的拆迁房不能过户。
因为过户需要带上房产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所以,没有房产证自然也就谈不上过户。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子是不能转让的。
拆迁房如何申请房产证
拆迁房申请房产证大致可以分为两步:
1、初始登记:
依据相关资料按每幢楼办理在拆迁人名下;2、转移登记:
依据初始登记的房屋产权证和《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转移登记到每个安置户名下,并颁发房屋产权证。
拆迁房无房产证如何过户
拆迁房无房产证是不能过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拆迁房办房产证怎么办
并不是所有的拆迁安置房都能办理房产证,只有拥有完整产权才可以办理房产证,如果不是全产权则办不了房产证。
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办理需要提交的资料:
1、拆迁赔偿协议书(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见证);2、《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3、相关证明材料;4、被拆迁人身份证;5、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6、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附: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查档证明(收原件);2、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3、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这里需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4、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开发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
5、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原件。
另外以下两点必须要了解:
1、如遇被拆迁人去世的情况,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应先办理被拆迁房屋权属的继承手续;2、如果被拆迁人属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只有出具国家安全部门给出的证明才可以办理房产证。
法律分析:
拆迁房房产证办理流程首先需要准备好材料,具体包括产权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回迁协议、结算单,原房产证的档案注销证明,产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开发商房产证,测绘图纸,不动产销售发票办证联,契税完税凭证办证联(契税免税证明)等。
然后携带材料去财政局缴纳契税或开具契税减免单,最后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室开注销证明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法律分析:
被拆迁人对补偿的房屋享有完全产权,当然能获得房屋房产证。
一般情况下交房以后三个月内可以办妥房产证。
按照办证窗口的承诺领证,一般是一周左右,具体时间就在领证通知书上。
由于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所所有,因此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所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但是大都没有分户的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拆迁装修赔偿》第二十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
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
被拆迁人对补偿的房屋享有完全产权。
住宅房屋拆迁属下列情况之一,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
(一)公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要求实行房屋补偿的;
(二)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所有人要求实行房屋补偿的。
1、房屋拆迁以证换证有补偿吗
2、拆迁房换房产证
3、房屋拆迁以证换证合法吗
4、拆迁房屋产权调换证明书
5、动迁房换证需要什么资料
6、拆迁证到期再申请需多久
7、拆迁房证件
8、拆迁房办房产证是可以更名吗
9、拆迁证会过期吗
10、拆迁证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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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以证换证,拆迁房房产证怎么办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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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