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在棚户区改造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遭违法强拆意味着案件很可能由征收补偿转入行政赔偿程序。那么,在《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只赔“直接损失”的前提下,搬迁奖励金能否成为赔偿的一部分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为您详细解读。
实践中,奖励金所奖励的主要是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及时签约、配合搬迁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被征收人在限定期限内积极配合,才有资格领取这笔奖励金。因此,对未在签约期限内配合签约的被征收人而言,奖励金并非其“依据征收补偿方案所能获得的补偿”。
但是最高法在裁判中指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例如,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依法作出、评估机构入户实地查勘前或者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就实施违法强拆行为,明显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被征收人尚未来得及“配合签约搬迁”房屋就被拆了,那么奖励金的损失被列入行政赔偿之中显然有其合理性。
因此,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违法情节是较为严重的,此时在赔偿房屋损失基础上依据涉案项目的补偿方案增加一定比例的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引导征收方依法实施征收行为,也是对征收方违法强拆行为的一种惩戒。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拆迁律师:
遇到强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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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拆迁 维权不一定必须要请 律师 ,根据个人需要来选择是否 委托律师 ,其实,从法律来说, 律师函 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一种告知行为。
但是,其在实践中又非常奏效。
因为政府知道,如果无视这个律师函,将会导致律师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提起 诉讼 等,这将会给政府带来麻烦。
正是对律师的忌惮,才会导致政府重视律师的话语权。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律师:
遇到强拆怎么办?
导言:
在征收过程中,也许被征收人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就是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
那么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做,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下来通过北京一讼律所主任李顺华律师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例,给大家提供一些维权思路,以供参考。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先生在保定市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用于居住及出租。
据政府称,因“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张先生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
但因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且对张先生的补偿安置不合理,张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能就征收补偿费用达成一致协议。
2021年7月15日10时,被告保定市xx乡人民政府乡长带队,组织数十位工作人员在未经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动用大型工程设备,强行将张先生的房屋拆除,并在拆除过程中威胁张先生,如不签订协议则继续拆除。
拆除过程中张先生屋内的物品均遗失、损毁殆尽,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先生认为,被告xx乡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却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在接受张先生的委托之后,李律师迅速对案情进行了梳理了解,确认xx乡人民政府强拆张先生房屋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并及时向xx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供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后的照片、xx区人民政府《征地启动公告》、《关于收回xx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书》等证据,证明xx乡人民政府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
xx乡人民政府在庭审中亦自认其确实对张先生的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是认为其属于“立即代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辩称是由于张先生一直拒绝签订附着物补偿协议、拒绝领取补偿款、拒绝交出土地,在村委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之后,张先生仍拒不执行,已经严重阻碍了xx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作进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代张先生清除了地上附着物,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xx乡人民政府的答辩,李律师也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向法官表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乡人民政府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不仅程序违法而且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授权,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拆除房屋的主体资格,明显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当确认其强拆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之后,法院综合研判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法定职权,其直接进行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主体不适格且程序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了xx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强制拆除张先生位于保定市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xx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xx乡人民政府认为张先生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则应当由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向张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且张先生仍不履行时,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
因此xx乡人民政府显然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并且程序违法。
征收过程中遇到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如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视频,询问实施主体是谁,为以后提起诉讼准备条件。
起诉强拆房屋行为胜诉后还需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让实施违法强拆房屋的行政机关进行赔偿,弥补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
而这一系列的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建议聘请专业征拆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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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振平路1号拆迁公告公示,拆迁律师:遇到强拆怎么办?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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