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货不对板,婚介合同如何维权
法律分析:
1、主张婚介公司欺诈难获支持如果消费者主张婚介公司在提供婚介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就应举证证明有欺诈的事实存在。
但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婚介公司提供的人选,是婚介公司的‘婚托’或者是骗子。
因此,实务中往往很难证明。
法律依据:
2、承诺未兑现婚介公司要担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双方约定事项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
如果婚介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从事居间活动支付了必要费用,就要把服务费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3、不支持不退任何服务费目前的婚介合同多由婚介公司自己拟定,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和婚介机构履行义务的情况,法院对在婚介合同中约定不退任何服务费一般不予支持。
4、合同约定不明难以认定违约婚介公司的义务只是推荐,至于能否成功还在双方当事人。
合同中如果没有具体约定所期望的人选标准是什么,消费者不满意要求全额退款时往往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双方约定事项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
如果婚介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从事居间活动支付了必要费用,就要把服务费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法律分析:
婚介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婚姻介绍人未促成婚姻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婚姻介绍人因婚姻介绍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委托人偿还。
2.婚姻介绍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促成婚姻成立前,委托人请求解除婚姻介绍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婚姻介绍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3.婚姻介绍人所介绍的人侵权造成求婚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婚姻介绍人对该人的真实信息未尽调查义务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婚姻介绍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婚介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婚姻介绍人未促成婚姻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婚姻介绍人因婚姻介绍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委托人偿还。
2.婚姻介绍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促成婚姻成立前,委托人请求解除婚姻介绍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婚姻介绍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3.婚姻介绍人所介绍的人侵权造成求婚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婚姻介绍人对该人的真实信息未尽调查义务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婚姻介绍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
1、主张婚介公司欺诈难获支持如果消费者主张婚介公司在提供婚介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就应举证证明有欺诈的事实存在。
但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婚介公司提供的人选,是婚介公司的‘婚托’或者是骗子。
因此,实务中往往很难证明。
法律依据:
2、承诺未兑现婚介公司要担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双方约定事项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
如果婚介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从事居间活动支付了必要费用,就要把服务费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3、不支持不退任何服务费目前的婚介合同多由婚介公司自己拟定,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和婚介机构履行义务的情况,法院对在婚介合同中约定不退任何服务费一般不予支持。
4、合同约定不明难以认定违约婚介公司的义务只是推荐,至于能否成功还在双方当事人。
合同中如果没有具体约定所期望的人选标准是什么,消费者不满意要求全额退款时往往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双方约定事项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
如果婚介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从事居间活动支付了必要费用,就要把服务费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婚姻介绍合同纠纷的处理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较少涉及。
此类案件应首先明确其属性,婚姻介绍合同是广义的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不是雇佣、承揽、委托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更符合居间合同的定义,可以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居间行为。
参照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介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婚姻介绍人未促成婚姻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婚姻介绍人因婚姻介绍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委托人偿还。
2.婚姻介绍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促成婚姻成立前,委托人请求解除婚姻介绍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婚姻介绍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3.婚姻介绍人所介绍的人侵权造成求婚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婚姻介绍人对该人的真实信息未尽调查义务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婚姻介绍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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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肇庆房屋拆迁项目公示网,婚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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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