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房屋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不料协议书竟因签订时系空白协议而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那么在此情形下,征收方的拆除房屋行为还能合法得了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陈娇娇、闫会东律师在江苏省L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区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遭确认无效,但却坚称自己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那么,被征收房屋到底是被谁拆除的呢?法院又会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委托人谢女士在江苏省L市某区一栋单元楼房拥有一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
2021年8月,区政府作出45号《原xx厂宿舍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明确区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街道办和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征收实施单位。谢女士的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然而本案接下来的发展却有些不同寻常。2021年11月,区住建局作为甲方与委托人谢女士签订“xx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似乎就补偿安置事宜已达成了一致。
直至2023年4月,区住建局向谢女士送达签章完毕的协议书时,谢女士才发现该协议书中的一些关键信息点在其当年签字时为空白,其对如今手上的协议内容完全不认可。
2024年2月,委托人谢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2024年3月,涉案房屋所处的整栋楼房被强制拆除,谢女士当时并未在场。
2024年10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区住建局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于2025年2月被市中院的终审判决驳回。
补偿安置协议已被确认无效,此时法律会如何评价当初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呢?2025年1月,委托人谢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陈娇娇、闫会东律师指导下,向江苏省L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区住建局虽派出副局长出庭应诉,却显然无力对本案的特殊情形进行答辩。其只能自顾自地强调自己并未参与涉案房屋的拆除,也没有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拆除。区住建局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陈娇娇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本案中,区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明确被告区住建局系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此时被告区住建局应当承担其免责的举证责任,即应当提供证明其是否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或者由谁实施拆除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依法推定为强制拆除主体。
在补偿安置协议书已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区住建局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即实施的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案件结果
2025年6月25日,江苏省L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苏0707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区住建局强制拆除原告谢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有力维护。

在明提示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陈娇娇、闫会东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内容不明确、具体的空白协议万不可签,拿不准时一定要先行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避免落入本案中征收方设下的圈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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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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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全国各级法院与复议机关代理案件;跨省办案真正的变量是当地补偿口径、60日复议期与6个月起诉期,以及在本省的办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