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至今办理了上千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及刑事辩护等案件,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
在有明确招商引资项目的背景下出资建设的厂房等经营性房屋,却在十余年后腾退不成时被作为“巨型”违建强制拆除,造成了十分巨大的财产损失。涉案房屋在合法性手续上存在不足系基于历史遗留原因,“分文不赔”又是否真正公平合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马丽芬、张伟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所涉房屋面积巨大的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数百万元的国家赔偿!法院也在裁判中明确认可了政府应为其“信赖利益”负责。
【基本案情:逾万平米经营性房屋化为乌有,腾退不成就全变违建?】
委托人张先生在20多年的2002-2003年响应某市《关于xx区xxx工业区晋升为乡、镇级工业区的批复》带来的一系列招商引资政策号召,来到当地某镇某村投资文化艺术领域产业。
2003年10月,村委会与张先生签订《土地出租协议书》,约定将xxx工业区内集体土地12.7亩有偿租赁给张先生使用,每年每亩地租金为4000元,每年合计租金50800元,租期为50年。
协议中还约定了由张先生自行出资建厂房用于自行经营、管理,但其必须合法经营,不得污染环境和水资源等其他内容。
协议签订后,张先生陆续投资在涉案地块上建设了厂房,并将部分房屋对外出租。2016年5月,赵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张先生此前建设的4724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赵先生从事经营活动,合同期限为15年。
这样,赵先生等4人在协议签订后共同出资对涉案建筑物进行了打隔断等装修,共改造出200余间套房可供文化艺术经营及居住使用。
2020年6月,xx镇政府制定《腾退补偿方案》,标志着涉案片区被纳入集体产业用地试点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项目范围内。
涉案《腾退补偿方案》中明确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相关批建手续房屋”给予“拆除配合费”,并按建筑结构和建造时间划分了较为详细的拆除配合费支付标准。
《方案》中同时强调,对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不给予拆除配合费。
2021年8月,镇政府作出《腾退公告》,明确被腾退人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签订补偿协议配合腾退,才能获得相应的拆除配合费,逾期则不再享受任何拆除配合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腾退人自行承担”。
张先生及赵先生等人出资改建的房屋在腾退项目范围内,镇政府曾与其就腾退补偿问题进行过协商,并于2021年9月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专业测绘,但张先生最终不同意腾退补偿标准,未形成评估报告,涉案腾退项目也于2021年9月底结束。
测绘结果显示涉案厂房等建筑物的占地总面积近6000平方米,房屋总面积逾1万平方米,是毫无争议的“庞然大物”。
腾退不成,当地政府显然想起了“敬酒不吃吃罚酒”这句“名言”。2023年3月,xx镇政府卷土重来,从赵先生等共同出资改建者处入手对涉案房屋的建造合法性展开调查,于调查启动后一周向张先生作出第1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其在1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厂房,逾期不拆不清将由镇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镇政府还向涉案建筑中的各租户发出《搬家通知》,告知其已对涉案房屋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各承租户于1日内自行将各户财产搬离涉案违法建设,逾期未自行搬离的在拆除过程中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由各承租户自行承担。
两周后,镇政府委托拆除公司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上万平米的建筑物顷刻间化为乌有……
那么,张先生投资建造及赵先生等人后期共同出资改建的这处“巨无霸”经营性房屋真的全部都是违法建设吗?xx镇政府由腾退转拆违的做法真的合法吗?张先生及赵先生等人能得到国家赔偿吗?

【律师解析:野蛮“拆违”令诚实信用荡然无存】
眼看着自己多年的投资付出因不配合腾退就全成了违建,张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当年政府大力支持的文化艺术产业怎至于在20年后遭受如此打击?
张先生就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强制拆除行为申请了行政复议,xx区政府经审理认定镇政府所作的1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强制拆除行为均违法,镇政府未对此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涉案复议决定已生效。
在明确了涉案“拆违”行为系“违拆”的基础上,2023年11月张先生向xx镇政府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镇政府在三日后签收,但并未给予任何回复。
面对当地镇政府管拆不管赔的明显违法行径,张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马丽芬、张伟律师的指导下,于2024年1月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赔偿其厂房被违法强制拆除带来的各项损失。
2024年5月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xx镇政府的答辩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涉案被拆除建筑物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张先生及赵先生等人对涉案财产不具有合法利益,不应对其损失给予任何国家赔偿。
镇政府的意思其实很明白:当初2021年协商时我不是没给你配合腾退搬迁,领取一定的“拆除配合费”的机会,但如今“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按违建严格认定涉案房屋依法只能是分文不赔。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马丽芬、张伟二位律师则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xx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复议确认违法,对涉案建筑物应否赔偿与其究竟是否属于违建直接相关。涉案建筑物系20年前张先生基于对当地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赖”而租地建造的,尽管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但与通常意义上的“私搭乱建”有本质区别。
基于行政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或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涉案建筑物显然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拆除补偿,绝不应“只拆不补”,甚至一律按违建认定处置。
况且本案中镇政府在2023年并未依法作出任何违建认定、处罚的决定,所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不能据此认定涉案厂房系违法建筑。无证厂房与违法建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被告镇政府应当及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而不是对原告张先生的书面赔偿申请置之不理。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除2010年左右建设的“1幢1层”外,其余房屋据张先生主张均在2005年之前已经建成,“故综合考虑此部分房屋的建设年代、过程、招商引资背景、具体使用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在建设过程中的(监管)作用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因素”,本院认为张先生所建该部分建筑与xx镇政府招商引资背景紧密相关,存在政府信赖利益,故被告将张先生在2005年之前已建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实为不妥,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应当对这部分房屋予以赔偿!
此外,法院还支持了原告张先生主张的部分室内物品及设施损失和第三人赵先生等人主张的部分物品及设施损失。
2024年9月12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x0112行赔初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xx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张xx各项损失共计738万元,赔偿第三人赵x等人共计41.5万元,被告镇政府“都是违建,不配合腾退就不予赔偿”的认定被彻底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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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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