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中补偿未落实,街道办即将房屋强制拆除。一晃两年过去了,历经当事人提起各种程序为自己的补偿利益奔走,合法的补偿安置却仍可望而不可及……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仝永宽、李垚垚律师在山东省j市代理的案件中,县政府在房屋面积不清、未经依法委托评估且补偿项目确定存在出入的情形下作出了补偿决定。
那么,这样“一身病”的补偿决定会被依法撤销吗?市中院又会在本案裁判中针对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损失给出怎样的观点呢?
委托人王女士一家在山东省j市某地拥有378号房屋,该处房屋在早年间即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是一处不折不扣的合法房屋。
王女士基于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018年11月,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内,但王女士未能基于补偿安置方案与征收方协商一致,双方未能签订补偿协议。
可征收方却并未及时依法推进补偿安置协商及作出相应决定,而是在2023年6月由街道办下手直接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这一拆除行为当然非法。
2024年11月,在取得确认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胜诉裁判后,王女士向县政府提交《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对涉案房屋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县政府并未老老实实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而是由街道办以一纸“答复”要求王女士尽快到街道办协商补偿安置协议。
王女士只得继续提起程序实施救济,2025年4月市政府作出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县政府在3个月内向王女士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原本应当由县政府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却要如此费劲才能促成其履职,可见本案中县政府对“依法征拆”认知存在严重的缺漏。
2025年7月,县政府终于作出了2号《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给予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到60万元。这一结果完全无法令王女士接受。
2025年8月,委托人王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仝永宽、李垚垚律师指导下,向山东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所作的2号《补偿安置决定书》。
本案于2025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县政府辩称该份补偿安置决定合法有据,为原告预留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其选择,标准上严格执行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能够保障原告的合法补偿权益。
至于原告提及的因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提供证据找街道办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不应在本案补偿安置决定纠纷的审理范围内。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仝永宽、李垚垚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被告县政府的补偿安置决定中至少存在三方面较大的问题:
一是其在补偿价格表中确定的房屋面积与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载明的面积不符,而被告又无证据证明其认定的面积曾经过现场测绘或者符合房屋被拆前的实际情况,可见被告并未将涉案房屋的准确面积查清,属于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
二是被告所依据的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规定货币补偿应当经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金额,然而被告却无法提供涉案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可见其从未履行评估程序,所得出的补偿价值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三是被告对涉案院落中的“住改非”房屋在认定上自相矛盾,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下的认定结果不一致,同样属于事实不清……
此外,二位律师还强调该份补偿安置决定并未对强制拆除导致的物品损失等予以囊括,且适用的补偿标准是数年前的,评估方法也存在不可取之处。这些都导致了原告的补偿结果明显偏低,是对原告补偿安置权益的严重减损。
2025年11月18日,山东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鲁08行初121号《行政判决书》,在多处违法点的认定上采信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作出的2号《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被告于30日内对原告的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市中院同时在裁判理由部分强调,鉴于街道办在由被告县政府负责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拆迁中违法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虽未向街道办申请国家赔偿,被告也应当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时与原告充分协商沟通,对原告可能产生的物品损失等予以考虑认定……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仝永宽、李垚垚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本案市中院裁判的一大亮点在于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和“减少当事人诉累”二原则的践行,即明确被告县政府应当对其下属街道办事处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予以积极补救”,争取在一个程序中解决全部纠纷,而不是去“就事论事”指引被征收人再去申请国家赔偿。
同时,本案再次展示了“先拆后补”状况下被征收人的不利地位和征收方的“漫不经心”,这无疑是又一次在敦促我们尽量不形成“已拆”局面,尽早通过法律途径干预征收方举措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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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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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