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长胜律师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为人正直,有责任心,从事法律工作经验丰富,深受客户的认可和好评。擅长征地拆迁、建筑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专业法律领域。
导读:在房屋征收、老旧工业点改造、违法建筑整改等过程中,有许多房屋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此时房屋所有权人会收到一纸《通知书》,“通知某年某月某日之前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如果您收到了这样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您应当如何维权?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律师就通过浙江省台州市的维权案例,告知您《限期拆除通知书》可能存在的违法之处及应对策略。
1999年,浙江省台州市的李先生出资30多万元建造服装厂,向某村委会购买2亩集体建设用地。由于生意繁忙,李先生常年出差在外。2018年12月1日,李先生的朋友告诉他:服装厂由于手续不全就要被政府强拆了,并且听说没有任何补偿。
李先生回想,1999年前后,玉环市人民政府为拉动当地经济,十分鼓励百姓投资建厂。李先生也曾经找过相关政府机关补办手续,但是找市规划局补办,市规划局说归国土资源局管;找国土资源局又说归市规划局管,导致最后也没有补办下来。现在又说服装厂厂房是违法建筑要将其立即拆除,李先生顿感有口难辩。
为了解政府要拆除服装厂厂房的原因,李先生于2018年12月20日急忙赶到玉环市人民政府咨询。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拿出一纸《通知书》并告知李先生,“你的服装厂属于违法建筑,我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街道办事处在2018年8月1日就联合对你户作出《通知书》,限你户于2018年8月10日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由于你出差在外,就直接进行了公告送达,正好你今天来了,把《通知书》取走吧”。
眼见相关部门如此强势,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律师。在孟登高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将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列为被告,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8月1日共同向李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涉案房屋遭行政强拆的警报也暂时得以解除。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本案中,李先生收到的是《限期拆除通知书》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为什么可以起诉呢?因为认定行政文书的性质、种类,不仅要看其名称,还要看具体的内容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本案中《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李先生于2018年8月10日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也就是说,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对李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具有行政处罚的属性,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所以,考察法律文书的属性要做到“观其言、察其行”,如果《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内容具有可诉性,就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涉案房屋摘掉违法建筑的帽子!
《城乡规划法》对于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行政主体作出如下规定: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处罚法》对于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作出如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孟登高律师分析,本案中存在以下违法点:
第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主体不适格。之所以出现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联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情况,是因为三行政机关对涉案厂房究竟是位于城市规划区还是乡、村庄规划区并未调查清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程序违法。三行政机关在认定违法建筑之前,未调查取证;在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亦未告知李先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程序存在明显违法;
第三,《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内容适用法律错误。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仅仅说明了依据的法律名称,却没有说明具体的法律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玉环市人民法院认可孟登高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撤销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
1.判断该行政文书的属性是否具有可诉性,其判断标准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2.了解限期拆除通知常见的违法点。在明律师总结出7个常见违法点:
① 限期拆除通知所认定的房屋所有权人错误;
② 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事实不清;
③ 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不适格;
④ 规定限期拆除的日期不合理,违背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
⑤ 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具体内容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以及复议、诉讼等法定的救济权利;
⑥ 限期拆除通知未经依法送达,未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或者送达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⑦ 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程序违法等情形;
3.针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违法点,致函行政机关并告知自己的房屋并非违法建筑的事实及理由,指出行政机关作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违法、违规之处;
4.如果行政机关仍要将涉案房屋拆除,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自己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期间,对方无权将自己的房屋强制拆除。
综上所述,在大多数情况下,《限期拆除通知书》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几乎可以等同。房屋所有权人对此一定要足够重视,因为随之而来的很可能是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结果。房屋所有权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或决定书后,一定要仔细分析、及时维权,切勿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违章建筑拆除维权案例:补办证件遭遇“踢皮球”,拆违却联合起来没商量?”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金长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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