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主任在“中国土地法学科建设专题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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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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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杨在明主任在“中国土地法学科建设专题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杨在明律师事务所官网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教授、行业同仁和朋友们:


感谢主办方给予我发言的机会。我结合实务谈一些想法,希望各位教授能给我一些指导。


土地法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之前甘部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已然高屋建瓴地对它的性质进行了阐述;孙院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也作了高度精炼的概括,干货满满;我要特别提到管洪彦教授和李忠夏教授,形象、生动、完整地诠释了领域法学的精髓。例如对其性质的确立、一般定性和定量的问题,我特别感兴趣,也认为它的概括很准确,这就让我想到我平时热爱的中医事业。


中医很善于从系统的、整体性的角度来看待问题,五脏六腑形成的一个完整有机的协调,才是其原本的面目和实质。我们如果以西方思维,人为地将其割裂成各个小块,这与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与中国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也不相符。我为什么要强调这个问题,因为如果土地法学的属性不能确定,所谓纲举目张,一切都无从谈起,失去了发声的前提和基础。


而且在座的各位也从总论和分类等各个角度,阐述了土地法学的根本性质,形成了高度的共识,那就是将土地法学作为领域法学当中的独立学科,它的确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各位专家教授抽象思维强大、逻辑周延没有任何问题,但我认为如何量化才是问题的本质。因为我们是做实务的,理论再好、再周延、再自洽,终究要运行到中国的实践土壤中。


那么,这些法律理论在实践中的效果到底是怎样的,这就不好说了。中国农业大学的吴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吴昭军)刚介绍说,一些土地经济法学的选修课,就是将土地法学作为主干,将它和经济法学、信息学等联合起来,打造内在的交融。由它形成的可量化的东西,能不能在实践当中落地,是非常重要的,这也对应甘部长所讲的,将一个定量的问题理解成模式、方法论和路径。


在定性的问题上,甘部长说中国的土地法学应该上溯到近40年的历史演变和法学演变,也必须看中国式的经验总结和教训总结,比如1947年的土地法大纲。在当时的体制和环境之下,各地其实并没有法律的概念,但已经有了土地法大纲,这就意味着,整个土地法学首先体现的是政治范畴。而我们做实务做征地拆迁,一直奔波在第一线,我个人认为在现在中国的形势下,土地法学所体现和折射的,首先是它的政治属性、社会与民生属性,其次是秩序的属性和发展的属性。确定性质后,与之相作的匹配的方法、路径、手段才能够应运而生,从而促成一个理论真正的落地。


不只是土地法学,其他的学科其实也同样存在类似的情况。比如按照部门法学的概念,我们现在越来越重视私权利,因为我们国家5000年的法制历史已经形成了一个系统整体化的思维;与之对应的是西方所形成的理性思维、个体思维,对比我国的模式完全不同。无论是民法还是行政法,亦或是其他的法律,这些年来都深受西方理念和观念的影响,有些东西直接就拿来套用了,最终导致水土不服,无法让有用的、有价值的、有优势的内容实现本土化落地,这才是我关注的真正核心问题。否则所有土地法学的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整个方向都会发生变化,也就不可能达到真正的落地,这是我作为实务界从业者比较关心的问题。


 我想到了民国时期的胡适和鲁迅。胡适喜欢提出问题,鲁迅选择主张主义,其实我更愿意将“主义”理解为成它的方向、精神、理念、观念、属性;而就这个方面提出的“问题”,我可以将其理解为它的量化、模式、途径、路径和方法。所以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行不悖,我们不能完全把它冲突起来。

刚才教授也提到了关于土地的发展权的问题,在此我想举一个例子,就是深圳大亚湾。它的高速铁路达280公里,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全线贯通了。如果没有政府强大的资源动员的能力,没有国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想要这样的一条铁路贯通,并实现这样的高效,这是不可能的,在西方世界里也是不可想象的。


当然了,我们国家的经济也是地方各级政府竞争的产物,所以这也导致了新的问题。例如深圳的土地是北京的八点五分之一,但是人口高达3000万,比北京还要多。各方面如技术、人力、智力等要素已经达到空前的聚集。在这个方面如果它还想再发展,就会受到各方面的局限和制约,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土地。但土地要怎么发展,惠州也不想给它,东莞也不想给它,那只好和汕头联合,这样汕头就成为深圳的一块飞地。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涉及土地法和区域行政区域法的交流和融合,需要去考虑如何去调整、去规制的问题。


以这个例子为参考,那么我认为,在要求课程设置和中国现实情况相匹配、相对应的情况下,现在设定的选修课应该是必修课,而现在的必修课应该成为一个选修课。这是我自己的一个认知,不一定准确。


所以我认为,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土地法的学科设置首先是个政治问题,其次是一个民生问题,再次是一个发展问题,而它的法律属性有可能位居第三,有可能位居第四,这都是不置可否的。如何才能让我们的立法、让我们的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基于土地法独立学科的设置,来适应中国的国情,这就是摆在我们土地法学人眼前的一个共同的任务。


这个任务格外任重而道远。那么我的体会是什么呢?我们在明律所自成立以来,12年只关注于征地拆迁,只关注土地法,我们200余名律师始终专注广大被征收人,积极搭建征收方与老百姓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来行使我们作为征拆律师的责任和担当。也是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能更敏锐地发现整个土地法学的发展和中国的现实情况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所以才有了我如上的发言。


敬请各位教授的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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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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