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教授、行业同仁和朋友们:
感谢主办方给予我发言的机会。我结合实务谈一些想法,希望各位教授能给我一些指导。
土地法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之前甘部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已然高屋建瓴地对它的性质进行了阐述;孙院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也作了高度精炼的概括,干货满满;我要特别提到管洪彦教授和李忠夏教授,形象、生动、完整地诠释了领域法学的精髓。例如对其性质的确立、一般定性和定量的问题,我特别感兴趣,也认为它的概括很准确,这就让我想到我平时热爱的中医事业。

中医很善于从系统的、整体性的角度来看待问题,五脏六腑形成的一个完整有机的协调,才是其原本的面目和实质。我们如果以西方思维,人为地将其割裂成各个小块,这与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与中国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也不相符。我为什么要强调这个问题,因为如果土地法学的属性不能确定,所谓纲举目张,一切都无从谈起,失去了发声的前提和基础。
而且在座的各位也从总论和分类等各个角度,阐述了土地法学的根本性质,形成了高度的共识,那就是将土地法学作为领域法学当中的独立学科,它的确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各位专家教授抽象思维强大、逻辑周延没有任何问题,但我认为如何量化才是问题的本质。因为我们是做实务的,理论再好、再周延、再自洽,终究要运行到中国的实践土壤中。
那么,这些法律理论在实践中的效果到底是怎样的,这就不好说了。中国农业大学的吴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吴昭军)刚介绍说,一些土地经济法学的选修课,就是将土地法学作为主干,将它和经济法学、信息学等联合起来,打造内在的交融。由它形成的可量化的东西,能不能在实践当中落地,是非常重要的,这也对应甘部长所讲的,将一个定量的问题理解成模式、方法论和路径。
在定性的问题上,甘部长说中国的土地法学应该上溯到近40年的历史演变和法学演变,也必须看中国式的经验总结和教训总结,比如1947年的土地法大纲。在当时的体制和环境之下,各地其实并没有法律的概念,但已经有了土地法大纲,这就意味着,整个土地法学首先体现的是政治范畴。而我们做实务做征地拆迁,一直奔波在第一线,我个人认为在现在中国的形势下,土地法学所体现和折射的,首先是它的政治属性、社会与民生属性,其次是秩序的属性和发展的属性。确定性质后,与之相作的匹配的方法、路径、手段才能够应运而生,从而促成一个理论真正的落地。
不只是土地法学,其他的学科其实也同样存在类似的情况。比如按照部门法学的概念,我们现在越来越重视私权利,因为我们国家5000年的法制历史已经形成了一个系统整体化的思维;与之对应的是西方所形成的理性思维、个体思维,对比我国的模式完全不同。无论是民法还是行政法,亦或是其他的法律,这些年来都深受西方理念和观念的影响,有些东西直接就拿来套用了,最终导致水土不服,无法让有用的、有价值的、有优势的内容实现本土化落地,这才是我关注的真正核心问题。否则所有土地法学的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整个方向都会发生变化,也就不可能达到真正的落地,这是我作为实务界从业者比较关心的问题。
我想到了民国时期的胡适和鲁迅。胡适喜欢提出问题,鲁迅选择主张主义,其实我更愿意将“主义”理解为成它的方向、精神、理念、观念、属性;而就这个方面提出的“问题”,我可以将其理解为它的量化、模式、途径、路径和方法。所以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行不悖,我们不能完全把它冲突起来。

刚才教授也提到了关于土地的发展权的问题,在此我想举一个例子,就是深圳大亚湾。它的高速铁路达280公里,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全线贯通了。如果没有政府强大的资源动员的能力,没有国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想要这样的一条铁路贯通,并实现这样的高效,这是不可能的,在西方世界里也是不可想象的。
当然了,我们国家的经济也是地方各级政府竞争的产物,所以这也导致了新的问题。例如深圳的土地是北京的八点五分之一,但是人口高达3000万,比北京还要多。各方面如技术、人力、智力等要素已经达到空前的聚集。在这个方面如果它还想再发展,就会受到各方面的局限和制约,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土地。但土地要怎么发展,惠州也不想给它,东莞也不想给它,那只好和汕头联合,这样汕头就成为深圳的一块飞地。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涉及土地法和区域行政区域法的交流和融合,需要去考虑如何去调整、去规制的问题。
以这个例子为参考,那么我认为,在要求课程设置和中国现实情况相匹配、相对应的情况下,现在设定的选修课应该是必修课,而现在的必修课应该成为一个选修课。这是我自己的一个认知,不一定准确。
所以我认为,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土地法的学科设置首先是个政治问题,其次是一个民生问题,再次是一个发展问题,而它的法律属性有可能位居第三,有可能位居第四,这都是不置可否的。如何才能让我们的立法、让我们的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基于土地法独立学科的设置,来适应中国的国情,这就是摆在我们土地法学人眼前的一个共同的任务。
这个任务格外任重而道远。那么我的体会是什么呢?我们在明律所自成立以来,12年只关注于征地拆迁,只关注土地法,我们200余名律师始终专注广大被征收人,积极搭建征收方与老百姓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来行使我们作为征拆律师的责任和担当。也是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能更敏锐地发现整个土地法学的发展和中国的现实情况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所以才有了我如上的发言。

敬请各位教授的批评指正!谢谢!
#杨在明主任在“中国土地法学科建设专题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研究
#020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学科建设研讨会暨第十四届中青年职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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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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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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