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老王经营一家配件门市部,长期以来一直在老宋处进货。2018年3月5日,老王因多笔货款未付,在老宋的要求下出具欠货款12万元的欠条一张。2018年4月3日,老宋催货款时老王付给老宋3万元,老宋在3月5日出具欠条的空白处标注“已付货款叁万元整”。2018年11月5日,老宋在多次催讨剩余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将老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王偿还剩余货款9万元。老王辩称,除了欠条载明的已付3万元货款,自己在之后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过3万元,所以所欠货款是6万,而非老宋所诉请的9万,并提供转账记录以证明。
本案例中,老宋声称老王所提到的银行转账支付的3万元实属欠条所载明的“已付货款叁万元整”,但由于没有在欠条载明何时已付了3万元,导致了两笔还款产生歧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条款进行分析,老宋诉请法院判决老王支付所欠货款9万元,提供了欠条予以证实,老宋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老王辩称自己除了已付3万元之后还通过了银行转账支付了3万元,其总共偿还了6万元,并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此时老宋主张老王所提供的银行转账3万元转账记录证明与欠条所载“已付货款叁万元整”属于同一款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老宋若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老宋承担不利的后果。
笔者认为:老宋作为欠条的保管者,应审慎核查债务人在欠条上所做的任何具有潜在影响的标注。对于任何可能产生误解或含义模糊的标注,老宋应要求债务人进行明确的澄清和说明。而老王身为债务人,除了在欠条上明确标注以证明其还款行为外,还可借助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等有效凭证,进一步证明其还款事实,从而与先前的还款记录相区分。
综上所述,由于老宋没有能够证明老王所提供的银行转账3万元转账记录证明与欠条所载“已付货款叁万元整”属于同一款项,所以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老王所解释的除了欠条载明的已付3万元货款,自己在之后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过3万元,应该予以支持。故老王应偿还老宋货款6万元。
#欠钱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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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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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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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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