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 法律法规 业主要起诉,原告起诉强制拆除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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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 党支部书记 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强拆 法律法规 业主要起诉,原告起诉强制拆除的举证责任

一、原告起诉强制拆除的举证责任

原告在起诉强制拆除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原告需要证明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条件,包括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这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基本前提,也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础。

二、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的存在及违法性

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确实存在,如相关部门的通知书、拆除现场的照片或视频等。

原告还需证明该强制拆除行为具有违法性,例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未给予原告合理的补偿或安置等。这方面的证据可能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拆除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记录等。

三、证明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害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因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的评估报告、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法院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数额。

四、其他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要求,原告可能还需要承担其他与强制拆除相关的举证责任。例如,如果原告主张被告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

总的来说,原告在起诉强制拆除案件中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必须独自承担所有举证责任,被告同样需要承担其应有的举证责任,以共同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责成强拆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

文/朱润发、黄艳案件回放:

2021年4月下旬,孙先生等四户人家位于湖北省黄石市某区某村的独立厕所被强制拆除。

在此之前,孙先生等四户人家没有接到任何强拆的通知。

强拆时,孙先生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拍下了一群身穿城管制服的人员现场指挥挖掘设备对厕所进行强制拆除的画面,以及一辆停放在现场的标有“城市管理执法”字样的车辆。

随后,代理孙先生等四户人家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的黄艳律师团队帮助委托人提起强拆确认违法之诉,推定被告为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12月,孙先生等四人收到了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载明被告区城管局答辩主张其没有做出过强制拆除的行为,且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无法证实事实拆除工作的人员系被告的工作人员。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城管局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根据《行政诉讼费嘎》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据此,原告提起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之诉,应当证明被诉行为存在的基本事实。

原告主张区城管局对其厕所实施了强制拆除,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区城管局亦对此予以否认,故原告起诉缺乏相应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因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黄艳律师团队帮助孙先生等四人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庭审激辩:

2022年3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进行了开庭审理。

黄艳律师团队通过线上法庭形式与当事人一起参加了开庭。

开庭过程中,孙先生一方补充提交了一份后找到的证据——一份由区城管局和街道办事处联合盖章作出的《告知书》,告知书中称,“进一步提升XX社区周边环境卫生水平,提升城市形象,现决定对某街道所有区域内闲置地块上、山边湖边菜地旁的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请各位居民于2021年4月28日之前,自行将地块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清理室内物品,公共场地(小区)开荒、毁绿种菜的应自行清理,逾期未完成的,将进行强制拆除清理”。

而根据强拆过程视频中现场着城管制服人员的表述,其行为依据正是前述《告知书》,即拆除行为的性质应是“环境卫生整治行为”。

《黄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下列职权由黄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据此规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属于被上诉人区城管局的职责范围。

在区城管局无证据证明有其他主体认领该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上诉人为适格被告。

而区城管局在二审中也改变了应诉思路,称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拆迁工作的职权已经下放到街道,街道也设置城管执法大队,车辆和制服和城管相同,故从视频照片不能直接推断系其实施强拆行为。

法院判决:

2022年3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结果,认为;

行政诉讼中,原告方往往相对弱势,掌握的资源和证据有限,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可视为基本履行了符合立案条件的举证义务;

而被告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是否实施了强制、按照何种程序如何实施、有无对当事人合法利益作出必要考量;

在必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调取,对强制主体等事宜作出认定或者推定。

本案中,涉案建筑物被拆除前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已作出了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 请各位居民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之前,自行将地块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清理室内物品, 逾期不拆除的, 逾期未完成的,将进行强制拆除清理。

本案中, 结合涉案建筑实际拆除时间、拆除视频照片及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告知书等证据材料并不当然排除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没有组织被诉强拆行为。

为避免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本案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更为适宜。

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三、胜诉案例强拆确认违法之诉中原告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限,主要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一、行政诉讼原告如何提交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二、?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法院规定的在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

若无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延迟提供相关证据。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被视为该方当事人放弃其所享有的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经法院许可后,该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相关证据。

该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此外,并非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证据,在二审中就丧失了提交证据的权利。

发生一审没有提交证据,且二审丧失提交证据的权利原因多由于在一审中没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未提交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二审中提交证据的,法庭不予采纳。

若一审没有按时提交证据,且希望二审能够提交证据能被法庭采纳的情况可分为:

(一)一审中无法收集到该证据,但是在二审过程中收集到了该证据。

(二)或者是在一审中已经收到了该证据,但是因为正当理由无法提供,在二审中能够提交该证据。

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

四、拆迁纠纷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面对非法强拆,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要记住这句话就可以了,谁决定,谁被告,就是谁做出强拆决定就告谁,谁行为,谁被告,就是谁去拆的房子就告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明确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便于当事人准确提起诉讼,及时有效就地化解纠纷。

一、违法强拆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没有明确标准。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强拆的应当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这类案件,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

二、房屋被强拆如何提起行政赔偿

(一)拆迁案件中涉及到国家赔偿时,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二)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

(三)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

五、行政强制拆迁以谁为被告

面对非法强拆,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要记住这句话就可以了,谁决定,谁被告,就是谁做出强拆决定就告谁,谁行为,谁被告,就是谁去拆的房子就告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明确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便于当事人准确提起诉讼,及时有效就地化解纠纷。

一、违法强拆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没有明确标准。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强拆的应当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这类案件,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

二、房屋被强拆如何提起行政赔偿

(一)拆迁案件中涉及到国家赔偿时,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二)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

(三)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

六、强制拆除的被告是谁

文/朱润发、黄艳案件回放:

2021年4月下旬,孙先生等四户人家位于湖北省黄石市某区某村的独立厕所被强制拆除。

在此之前,孙先生等四户人家没有接到任何强拆的通知。

强拆时,孙先生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拍下了一群身穿城管制服的人员现场指挥挖掘设备对厕所进行强制拆除的画面,以及一辆停放在现场的标有“城市管理执法”字样的车辆。

随后,代理孙先生等四户人家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的黄艳律师团队帮助委托人提起强拆确认违法之诉,推定被告为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12月,孙先生等四人收到了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载明被告区城管局答辩主张其没有做出过强制拆除的行为,且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无法证实事实拆除工作的人员系被告的工作人员。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城管局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根据《行政诉讼费嘎》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据此,原告提起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之诉,应当证明被诉行为存在的基本事实。

原告主张区城管局对其厕所实施了强制拆除,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区城管局亦对此予以否认,故原告起诉缺乏相应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因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黄艳律师团队帮助孙先生等四人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庭审激辩:

2022年3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进行了开庭审理。

黄艳律师团队通过线上法庭形式与当事人一起参加了开庭。

开庭过程中,孙先生一方补充提交了一份后找到的证据——一份由区城管局和街道办事处联合盖章作出的《告知书》,告知书中称,“进一步提升XX社区周边环境卫生水平,提升城市形象,现决定对某街道所有区域内闲置地块上、山边湖边菜地旁的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请各位居民于2021年4月28日之前,自行将地块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清理室内物品,公共场地(小区)开荒、毁绿种菜的应自行清理,逾期未完成的,将进行强制拆除清理”。

而根据强拆过程视频中现场着城管制服人员的表述,其行为依据正是前述《告知书》,即拆除行为的性质应是“环境卫生整治行为”。

《黄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下列职权由黄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据此规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属于被上诉人区城管局的职责范围。

在区城管局无证据证明有其他主体认领该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上诉人为适格被告。

而区城管局在二审中也改变了应诉思路,称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拆迁工作的职权已经下放到街道,街道也设置城管执法大队,车辆和制服和城管相同,故从视频照片不能直接推断系其实施强拆行为。

法院判决:

2022年3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结果,认为;

行政诉讼中,原告方往往相对弱势,掌握的资源和证据有限,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可视为基本履行了符合立案条件的举证义务;

而被告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是否实施了强制、按照何种程序如何实施、有无对当事人合法利益作出必要考量;

在必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调取,对强制主体等事宜作出认定或者推定。

本案中,涉案建筑物被拆除前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已作出了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 请各位居民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之前,自行将地块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清理室内物品, 逾期不拆除的, 逾期未完成的,将进行强制拆除清理。

本案中, 结合涉案建筑实际拆除时间、拆除视频照片及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告知书等证据材料并不当然排除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没有组织被诉强拆行为。

为避免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本案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更为适宜。

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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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拆 法律法规 业主要起诉,行政强制拆迁以谁为被告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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