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一、原告方的举证责任
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争议中,原告方(通常是拆迁户)需要承担证明以下事实的责任:
原告方需证明其是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这通常通过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来实现。
原告方需证明拆迁行为的存在以及拆迁补偿的具体情况,包括拆迁通知、补偿协议、补偿款支付凭证等。
如果原告方主张拆迁补偿不合法或不合理,还需提供证据证明拆迁补偿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或者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二、被告方的举证责任
被告方(通常是拆迁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则需要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被告方需证明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包括提供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等法律依据。
被告方需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进行了拆迁补偿,这通常通过提供补偿款支付记录、补偿协议等文件来证明。
如果被告方主张原告方的诉求不成立,还需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方的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三、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侵权诉讼中,可能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争议中,这种情况并不常见。除非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否则一般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和被告方各自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双方应根据争议焦点和各自的主张,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样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对相关事实行为,也应由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举证能力或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来进行举证。
原告对因强拆所致物品损失的“举证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致,如:
强行带走原告及家属,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未对房内外大量财产清点并进行公证或见证,没有对物品进行搬离和移交给原告,并制作交接笔录。
这样在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
我们都知道举证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之后果。
前者是动态的举证责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转移。
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当原告按证明责任之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据,使法官对原告所证明的事实形成初步的内心确信,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转移。
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证明事实的证据,使法官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无法确信时,举证责任将再次转移到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进行了明确。
即当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一方,被告应当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被告举证不能,则根据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规定,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且始终无法提供证据推翻原告诉请损失的主张,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法律分析:
1、拆迁人应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时间等证明材料。
2、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出具委托拆迁合同书。
3、被拆迁人应提供被拆迁的合法建筑的面积、结构及质量级、附属物的名称、数量等证明材料,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年龄等户籍证明材料。
4、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包括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自投资金或单位投资金额、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5、不能签订书面拆迁协议的原因、理由及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材料。
6、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举证: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3、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样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对相关事实行为,也应由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举证能力或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来进行举证。
原告对因强拆所致物品损失的“举证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致,如:
强行带走原告及家属,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未对房内外大量财产清点并进行公证或见证,没有对物品进行搬离和移交给原告,并制作交接笔录。
这样在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
我们都知道举证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之后果。
前者是动态的举证责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转移。
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当原告按证明责任之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据,使法官对原告所证明的事实形成初步的内心确信,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转移。
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证明事实的证据,使法官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无法确信时,举证责任将再次转移到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进行了明确。
即当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一方,被告应当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被告举证不能,则根据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规定,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且始终无法提供证据推翻原告诉请损失的主张,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纠纷需要举证: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证明房屋价值的证据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拆迁如何举证申请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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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如何举证申请赔偿,拆迁补偿发生纠纷如何举证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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