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举证责任分配,拆迁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咨询
徐慧芳律师

徐慧芳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房屋拆迁举证责任分配,拆迁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拆迁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拆迁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被拆迁人的举证责任

被拆迁人需要证明其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例如提供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文件。

被拆迁人需要证明拆迁行为的存在,以及拆迁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拆迁通知、拆迁协议、现场照片、损失评估报告等证据。

二、拆迁人的举证责任

拆迁人需要证明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例如提供拆迁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政府批准文件。

如果拆迁人主张被拆迁人的损失并非由拆迁行为造成,或者主张被拆迁人已经获得了足够的补偿,那么拆迁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三、其他相关方的举证责任

如果涉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需要出具详细的评估报告,并在必要时出庭作证,解释评估的依据和方法。

如果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在拆迁过程中扮演了角色,这些机构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或记录,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总的来说,拆迁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各方需要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同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过程中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和调整。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并不能替代专业法律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

二、拆迁补偿纠纷如何举证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样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对相关事实行为,也应由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举证能力或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来进行举证。

原告对因强拆所致物品损失的“举证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致,如:

强行带走原告及家属,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未对房内外大量财产清点并进行公证或见证,没有对物品进行搬离和移交给原告,并制作交接笔录。

这样在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

我们都知道举证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之后果。

前者是动态的举证责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转移。

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当原告按证明责任之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据,使法官对原告所证明的事实形成初步的内心确信,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转移。

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证明事实的证据,使法官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无法确信时,举证责任将再次转移到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进行了明确。

即当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一方,被告应当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被告举证不能,则根据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规定,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且始终无法提供证据推翻原告诉请损失的主张,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三、拆迁补偿出现赔偿纠纷应该由谁来举证

拆迁补偿出现赔偿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与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举证责任承担,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确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一、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定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被告应当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要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也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二、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四、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纠纷吗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协议不是民事纠纷,而是行政纠纷。

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不是民事合同。

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五、拆迁补偿发生纠纷如何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样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对相关事实行为,也应由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举证能力或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来进行举证。

原告对因强拆所致物品损失的“举证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致,如:

强行带走原告及家属,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未对房内外大量财产清点并进行公证或见证,没有对物品进行搬离和移交给原告,并制作交接笔录。

这样在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

我们都知道举证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之后果。

前者是动态的举证责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转移。

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当原告按证明责任之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据,使法官对原告所证明的事实形成初步的内心确信,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转移。

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证明事实的证据,使法官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无法确信时,举证责任将再次转移到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进行了明确。

即当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一方,被告应当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被告举证不能,则根据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规定,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且始终无法提供证据推翻原告诉请损失的主张,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六、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怎么举证

一、拆迁补偿纠纷如何举证补偿?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二、解决征地纠纷的方法包括什么?

(一)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

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的行为,认为其存在违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实认为不合理的,对该政府部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处罚金。

(二)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为的主导者和执行者,对于政府、用地单位甚至是村组织的拆迁征地方案和行为都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部分对该征地的行为进行审查。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三)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政府征地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强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就侵权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案情进行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该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复原状等方式解决。

(四)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在征地补偿协议中约定可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征地部门在赔偿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补偿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有恰当的解决方式。

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签订民事调解书,节省诉讼资源。

(五)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

征地部门在下发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该征地的范围、征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款项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民主决策,减少争议。

在处理拆迁纠纷的时候,其实双方当事人可以首先协商处理,如果是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在必要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的时候,不仅仅需要递交起诉状,最好还是递交相关的证据。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房屋拆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2、拆迁行政补偿案件举证

3、拆迁证据保全的方法

4、房屋拆迁证明应该怎么写

5、房屋拆迁官司

6、房屋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7、房屋拆迁案件

8、《房屋拆迁情况证明》

9、房屋拆迁争议

10、房屋拆迁证明图片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举证责任分配,拆迁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有哪些?”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举证责任分配,拆迁补偿发生纠纷如何举证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房屋拆迁举证责任分配,拆迁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强制拆迁中如何确定财产损失和举证责任,强制拆迁法

26年01月07日
通信基站拆迁补偿标准表,大气粉尘污染环境民事侵权举证责任研究

26年01月07日
未购置环保设备拆迁补偿,从本案谈污染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26年01月07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16:仅有转账凭证被告不认可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26年01月07日
举证责任分配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26年01月07日
拆迁赔偿举证责任,拆迁安置逾期交房除了过渡费还可以主张什么

26年01月07日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官司,打官司拆迁补偿标准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26年01月07日
拆迁安置补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拆迁安置补偿诉讼

26年01月07日
北京拆迁律师 | 打拆迁官司 原被告双方需要负这些举证责任,拆迁打官司诉讼有效期多久

26年01月07日
拆迁赔偿的举证责任主体,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则 全文内容

26年01月07日
居民房屋拆迁可获得哪些补偿,居民拆迁政策

26年01月07日
拆迁房怎么符合验收标准,拆迁的房子第一天交钥匙 拿到钥匙后第一步干什么

26年01月07日
房屋拆迁同时主张赔偿和补偿,确认强拆违法和赔偿可以一起主张吗

26年01月07日
老房拆除补贴政策

26年01月07日
调解处理要求房屋拆迁,房屋征收拆迁开庭前调解有必要吗

26年01月07日
如何确定农村房屋拆迁面积,农村房子拆迁面积以什么为准

26年01月07日
见不到这些文件,你休想征收我的土地!

26年01月07日
居源房屋拆迁,黄陂区刘店源馨苑小区会拆迁吗

26年01月07日
铁路单位拆迁赔偿标准最新,铁路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6年01月07日
岔镇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岔路口拆迁

26年01月07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