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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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举证责任,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如果一方提出了某个主张,那么这一方就需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一、举证责任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中,如果一方主张拆迁补偿不当或存在其他问题,该方需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具体应用

主张拆迁补偿不足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拆迁补偿的计算方式不合理、补偿标准过低或补偿项目缺失等。

如主张拆迁程序存在违法行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拆迁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未进行公示、未征得居民同意等。

三、举证不能的后果

若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根据上述法律解释,该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中,这可能意味着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这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否则将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拆迁安置纠纷提起行政诉讼时,举证责任是由被告人承担的,也就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企业征地拆迁损失补偿标准

1、企业经营用房的市场价格赔偿。

企业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对象只能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企业是承租人的话,那么只能是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自建的地上物有权获得补偿。

2、企业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赔偿。

企业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的补偿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依据以证书或租赁合同为准。

3、不可移动设备的损失补偿。

对其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或重置市场价格计算。

4、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安装费的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搬迁费标准或实际发生额计算,安装调试费应当由设备供应商出具报价和证明。

5、人员遣散安置和停工留薪等费用补偿。

异地迁建厂房的,需要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费;

对于停止经营的,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6、停产停业造成的订单违约损失补偿。

订单损失应当出具正式法律文书证明,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解约损失证明效力最高,被拆迁企业不能随便与客户约定中止订单的赔偿协议,否则拆迁人或征收人不予认可。

7、停产停产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补偿。

被拆迁企业应当证明投资数额和近三年平均合理利润,以证明合理的投资收益回报,结合剩余经营期限,计算预期的利润损失。

8、其它与拆迁有关的损失补偿。

如实验室、无菌车间、包装车间等特殊厂房的验证费,广告投入后尚未回收成本的损失,驻外机构停产期间的必须开支等等。

三、拆迁安置诉讼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样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对相关事实行为,也应由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举证能力或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来进行举证。

原告对因强拆所致物品损失的举证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致,如:

强行带走原告及家属,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未对房内外大量财产清点并进行公证或见证,没有对物品进行搬离和移交给原告,并制作交接笔录。

这样在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

我们都知道举证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之后果。

前者是动态的举证责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转移。

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当原告按证明责任之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据,使法官对原告所证明的事实形成初步的内心确信,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转移。

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证明事实的证据,使法官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无法确信时,举证责任将再次转移到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进行了明确。

即当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一方,被告应当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被告举证不能,则根据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规定,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且始终无法提供证据推翻原告诉请损失的主张,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拆迁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样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对相关事实行为,也应由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举证能力或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来进行举证。

原告对因强拆所致物品损失的举证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致,如:

强行带走原告及家属,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未对房内外大量财产清点并进行公证或见证,没有对物品进行搬离和移交给原告,并制作交接笔录。

这样在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

我们都知道举证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之后果。

前者是动态的举证责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转移。

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当原告按证明责任之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据,使法官对原告所证明的事实形成初步的内心确信,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转移。

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证明事实的证据,使法官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无法确信时,举证责任将再次转移到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进行了明确。

即当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一方,被告应当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被告举证不能,则根据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规定,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且始终无法提供证据推翻原告诉请损失的主张,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六、拆迁安置补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拆迁安置纠纷提起行政诉讼时,举证责任是由被告人承担的,也就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企业征地拆迁损失补偿标准

1、企业经营用房的市场价格赔偿。

企业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对象只能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企业是承租人的话,那么只能是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自建的地上物有权获得补偿。

2、企业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赔偿。

企业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的补偿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依据以证书或租赁合同为准。

3、不可移动设备的损失补偿。

对其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或重置市场价格计算。

4、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安装费的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搬迁费标准或实际发生额计算,安装调试费应当由设备供应商出具报价和证明。

5、人员遣散安置和停工留薪等费用补偿。

异地迁建厂房的,需要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费;

对于停止经营的,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6、停产停业造成的订单违约损失补偿。

订单损失应当出具正式法律文书证明,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解约损失证明效力最高,被拆迁企业不能随便与客户约定中止订单的赔偿协议,否则拆迁人或征收人不予认可。

7、停产停产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补偿。

被拆迁企业应当证明投资数额和近三年平均合理利润,以证明合理的投资收益回报,结合剩余经营期限,计算预期的利润损失。

8、其它与拆迁有关的损失补偿。

如实验室、无菌车间、包装车间等特殊厂房的验证费,广告投入后尚未回收成本的损失,驻外机构停产期间的必须开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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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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