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引言 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于从“村委会”代管的法律状态下彻底剥离出来,成为了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 而在这一历史性时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打理的涉及集体资产的事务能否及时、全面予以公开,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无疑是大家所关心的。那么,新法对“组务公开”有何规定呢?日前中办、国办发布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中又对此有着怎样的细化举措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梳理这一问题。
在明律师解析
【要点一:组织事务应当依法公开,不能少数人说了算】
Law
应当说,当下全新的“组务公开”和此前的“村务公开”有许多相似之处,甚至于可以认为它就是脱胎于现有的村务公开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4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该条规定看似较为简略,但究其内容而言与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十分相似。二者均确立公开为原则,且明确了相应事务公开的责任主体。
那么倘若村集体未能依法公开相应事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该如何救济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并无直接的规定,此时我们可以参照尚未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实施救济——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1条的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新规存在相似性,都指向镇街一级可作为村民或者成员的权利救济渠道。
总之,查个账是法律赋予村民或者成员的权利,大家在有需要时完全不必“客气”或者“不好意思”,而是要直截了当地向村集体理事会的成员们提出,要求其尽快安排查阅和复制。
【要点二:中办、国办基层干部“不准”新规中有加强版监管措施】
Law
除去前述法条所赋予的法定救济措施,政策法规更对完整的“组务公开”有着加强版的保驾护航。日前由中办、国办发布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12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不准“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坏财务会计资料”“以各种形式拒绝、逃避、干扰信息公开,或者进行虚假公开”以及“其他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行为”。
新规用措辞强烈的“不准欺上瞒下、逃避监督”的表述来规制村务/组务公开中长期滋生的乱象,下药不可谓不精准和猛烈。
同时,新规还再度强调了堪称经典的“四议两公开”制度,确保村一级的所有“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规定》第16条还指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公开栏、数字电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农村党务、村务、财务情况,突出对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事项的公开,保证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完整全面、准确详实,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也就是说,凡是涉及“钱”和“利益”的事情,都需要毫无保留地予以公开。且公开方式不拘泥于张贴公示这一种传统模式,而是要利用即时通讯工具等新媒体渠道保障在外务工、求学等成员的知情权。
新规此外还强调,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应当加强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指导把关,对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提醒。
在明提示
综上可知,现行法律、新施行法律和刚刚出台的政策文件如同一张立体的巨网,给了“公开”以全方位无死角的支持和保障。在明律师也要再次提示广大农民朋友,遇事不公开的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向乡镇一级反映为基础组织有效的监督,确保咱看到和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账目、合同等材料,保证咱下一步的权利救济和监督有的放矢。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公开但不公开,农民能咋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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