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卡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战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企业拆迁案件、养殖场拆迁、旧城改造更新纠纷、宅基地相关纠纷、强制拆除纠纷及违法建设纠纷案件。其凭借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行政诉讼领域树立了卓越的专业形象,对各类复杂拆迁与行政争议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与解决方案。
认罪认罚制度设计的基础是检察院主导,所以,要想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一定要跟检察院保持好沟通。判几年、能不能缓刑,都是检察院“说了算”,法院一般不会改。
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3年以上的,认了可能也就少6个月实刑。所以,如果不能判缓刑,要不要认罪认罚,需要核实证据,权衡利弊。
跟检察院沟通认罪认罚,一定在罪名、刑期、是否缓刑、诉讼程序问题上都协商好,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再改就晚了。
与办案机关沟通,有条件的还是要找个靠谱的律师代办,别心疼钱,尤其是案子在审查起诉阶段。
认罪认罚在检察院有指标,且与工作绩效挂钩,涉及到检察官个人的评优评先。因此,检察官倾向每个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
一旦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需要谨慎。否则,检察院可能会撤销具结书,不适用从宽政策了。
当事人认罪认罚,必须有律师见证,而且要录音录像,检察院可不背“诱”、“逼”嫌疑人认罪的锅。
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仅代表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不代表同意指控罪名及量刑,所以,自愿认罪认罚这事儿,如果律师交待清楚了,以后也别怪律师。
有的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流于形式,具结书直接递到嫌疑人面前随手就签,量刑建议都没看一眼。
附条件(退赃、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和解等量刑情节)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尽量与办案机关争取到一审下判前,为自己争取多一点时间。
有的检察院附条件还要求当事人把罚金一起缴了,都知道这很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这对当事人很难。比如走私罪,罚金很高,动辄几十万。
当心速裁案件。速裁程序基本没有法庭调查、辩论,法院立案10天内审结。认罪认罚案件更夸张,当庭就得宣判,连个跟法官沟通的机会都没有。当事人可要求不走速裁。
取保后也可能判3年以上,重新进去服实刑。因此,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要不断跟检察院、法院沟通,直到尘埃落定。
法院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判的比量刑建议更重不行,轻了更不行。如果需要更改量刑,必须要先与检察院沟通,如检察院不更改量刑建议,必须在裁判文书上说明裁判理由和依据。
法院也有可能不按量刑建议判,提高刑期,判处实刑。救济途径:一审法院在没有给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除了上诉外,还可以去找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认罪认罚被判后,如果当事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导致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明显量刑不当,检察院会提出抗诉加刑。所以,想上诉,也得找准理由,比如适用法律错误,不要单纯以量刑过重、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上诉。
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可能导致检察院抗诉,并取消认罪认罚制度所给予的刑罚从宽。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则会发挥重审,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了。
在认罪认罚案件能否上诉的问题上,最高检与最高法存在分歧。最高法认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
到底要不要认罪认罚?如果证据确实充分,与其负隅顽抗,不如及早投降,主动交待,争取更多优惠。
取得被害人谅解极其重要,一是关系到刑期,二是关系到能否缓刑。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说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最直接的规定。
该条文明确指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或坦白也即认罪认罚都会获得刑法相对缓和的评价,从而获得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认罪认罚的内容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犯罪行为人可以在刑事判决之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也可以对检察机关拟向法院建议的量刑幅度予以认可;
3、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二是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
三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
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说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最直接的规定。
该条文明确指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或坦白也即认罪认罚都会获得刑法相对缓和的评价,从而获得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1)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
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2)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3)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房屋拆迁有什么标准
2、房屋拆迁怎么赔偿?
3、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
4、房屋拆迁的政策
5、房屋拆迁流程法律规定
6、房屋拆迁按什么标准赔偿
7、房屋拆迁的征兆
8、房屋拆迁攻略
9、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
10、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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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潜规则,刑事认罪认罚的法条
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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