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设计的基础是检察院主导,所以,要想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一定要跟检察院保持好沟通。判几年、能不能缓刑,都是检察院“说了算”,法院一般不会改。
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3年以上的,认了可能也就少6个月实刑。所以,如果不能判缓刑,要不要认罪认罚,需要核实证据,权衡利弊。
跟检察院沟通认罪认罚,一定在罪名、刑期、是否缓刑、诉讼程序问题上都协商好,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再改就晚了。
与办案机关沟通,有条件的还是要找个靠谱的律师代办,别心疼钱,尤其是案子在审查起诉阶段。
认罪认罚在检察院有指标,且与工作绩效挂钩,涉及到检察官个人的评优评先。因此,检察官倾向每个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
一旦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需要谨慎。否则,检察院可能会撤销具结书,不适用从宽政策了。
当事人认罪认罚,必须有律师见证,而且要录音录像,检察院可不背“诱”、“逼”嫌疑人认罪的锅。
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仅代表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不代表同意指控罪名及量刑,所以,自愿认罪认罚这事儿,如果律师交待清楚了,以后也别怪律师。
有的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流于形式,具结书直接递到嫌疑人面前随手就签,量刑建议都没看一眼。
附条件(退赃、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和解等量刑情节)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尽量与办案机关争取到一审下判前,为自己争取多一点时间。
有的检察院附条件还要求当事人把罚金一起缴了,都知道这很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这对当事人很难。比如走私罪,罚金很高,动辄几十万。
当心速裁案件。速裁程序基本没有法庭调查、辩论,法院立案10天内审结。认罪认罚案件更夸张,当庭就得宣判,连个跟法官沟通的机会都没有。当事人可要求不走速裁。
取保后也可能判3年以上,重新进去服实刑。因此,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要不断跟检察院、法院沟通,直到尘埃落定。
法院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判的比量刑建议更重不行,轻了更不行。如果需要更改量刑,必须要先与检察院沟通,如检察院不更改量刑建议,必须在裁判文书上说明裁判理由和依据。
法院也有可能不按量刑建议判,提高刑期,判处实刑。救济途径:一审法院在没有给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除了上诉外,还可以去找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认罪认罚被判后,如果当事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导致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明显量刑不当,检察院会提出抗诉加刑。所以,想上诉,也得找准理由,比如适用法律错误,不要单纯以量刑过重、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上诉。
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可能导致检察院抗诉,并取消认罪认罚制度所给予的刑罚从宽。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则会发挥重审,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了。
在认罪认罚案件能否上诉的问题上,最高检与最高法存在分歧。最高法认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
到底要不要认罪认罚?如果证据确实充分,与其负隅顽抗,不如及早投降,主动交待,争取更多优惠。
取得被害人谅解极其重要,一是关系到刑期,二是关系到能否缓刑。
鉴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庞杂,简要为大家说说一二。
一、条件
认罪认罚,顾名思义,既要认罪,又要认罚,二者缺一不可。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重在实质,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如果表面表示认罚,暗中却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时机
由上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在实务中,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提醒认罪认罚适用的问题时,不少当事人会有个疑惑,我在侦查阶段已经做过认罪认罚了,为什么还要做认罪认罚?
其实,真正的认罪认罚适用的标志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侦查阶段承办单位只是告知一下认罪认罚从宽这项制度,当事人只要表达一下是否愿意适用即可,因为此时还没有量刑建议,也就无所谓认罚了。
因此,实务中经常提到的认罪认罚大多指审查起诉阶段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当然,也不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定要认,或者在侦查阶段就要认,至于选择何时认,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律师则根据不同案件、不同阶段、不同案情来给出符合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建议。
三、幅度
认罪认罚最直接的后果或者说是好处就是在量刑上从宽处理。
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虽然不是一律从宽,但是除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之外,一般应当从宽处罚。
至于从宽的幅度,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早晚、主动性等综合进行考量。
一个原则就是,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以上海地方标准为例,从侦查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可减少基准刑25%以下;
从审查起诉阶段始终认罪的,可减少基准刑15%以下;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当然,上述标准值得商榷,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上海也应当执行最高30%的标准。
四、自愿
认罪认罚的前提和基础是自愿。
然而,实务中,检察官掌握认罪认罚的生杀大权,常以不签具结书就提高量刑来威胁当事人。
虽然律师据理力争,但是,也时常发生当事人劝律师放弃,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的荒诞情形。
此时的律师虽然不甘,但也非常无奈,毕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就彻底的沦为纯粹的见证人。
上述情形,方式方法虽然简单粗暴,却效果奇好,因此,被部分检察官奉为圭臬。
即便是这样,也还算是好的情形。
因为,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委托的有辩护律师,检察官仍然跳过委托律师,而选择值班律师见证具结,虽然这样做是违法的。
至于向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依据、从宽幅度,更是无从谈起,一般只给一个最终的建议结果。
律师也只能根据量刑建议,利用公式,倒推出相关的依据和具体的幅度。
这也对律师的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懂法律,还要精通数学,会解方程。
当然,最好的方法还是,律师依据案件情节,列出依据和从宽幅度,以及推导出量刑的过程,然后和检察官进行沟通、比对、协商。
五、辩护
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尤其是审判阶段,很多律师感觉无从下手,毕竟已经具结,感觉没有什么可做了,其实不然。
如果有新的量刑情节,要申请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如果是幅度刑的,要争取最轻的量刑辩护;
如果是具体量刑,也没有新的辩点,也不能掉以轻心,毕竟法官还是可能推翻量刑建议,据实改判的。
如果是减轻还好,要是加重判决,那就功亏一篑了。
所以,此时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和检察官站在统一战线,共同说服法官接受当时和检察官达成的量刑建议。
当然了,实务中,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概率高达95%,一般会照单全收。
这不采纳的部分,既要看到加重的风险,更应当看到减轻的机会。
法律分析:
认罪认罚的内容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犯罪行为人可以在刑事判决之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也可以对检察机关拟向法院建议的量刑幅度予以认可;
3、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二是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
三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
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鉴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庞杂,简要为大家说说一二。
一、条件
认罪认罚,顾名思义,既要认罪,又要认罚,二者缺一不可。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重在实质,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如果表面表示认罚,暗中却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时机
由上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在实务中,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提醒认罪认罚适用的问题时,不少当事人会有个疑惑,我在侦查阶段已经做过认罪认罚了,为什么还要做认罪认罚?
其实,真正的认罪认罚适用的标志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侦查阶段承办单位只是告知一下认罪认罚从宽这项制度,当事人只要表达一下是否愿意适用即可,因为此时还没有量刑建议,也就无所谓认罚了。
因此,实务中经常提到的认罪认罚大多指审查起诉阶段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当然,也不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定要认,或者在侦查阶段就要认,至于选择何时认,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律师则根据不同案件、不同阶段、不同案情来给出符合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建议。
三、幅度
认罪认罚最直接的后果或者说是好处就是在量刑上从宽处理。
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虽然不是一律从宽,但是除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之外,一般应当从宽处罚。
至于从宽的幅度,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早晚、主动性等综合进行考量。
一个原则就是,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以上海地方标准为例,从侦查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可减少基准刑25%以下;
从审查起诉阶段始终认罪的,可减少基准刑15%以下;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当然,上述标准值得商榷,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上海也应当执行最高30%的标准。
四、自愿
认罪认罚的前提和基础是自愿。
然而,实务中,检察官掌握认罪认罚的生杀大权,常以不签具结书就提高量刑来威胁当事人。
虽然律师据理力争,但是,也时常发生当事人劝律师放弃,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的荒诞情形。
此时的律师虽然不甘,但也非常无奈,毕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就彻底的沦为纯粹的见证人。
上述情形,方式方法虽然简单粗暴,却效果奇好,因此,被部分检察官奉为圭臬。
即便是这样,也还算是好的情形。
因为,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委托的有辩护律师,检察官仍然跳过委托律师,而选择值班律师见证具结,虽然这样做是违法的。
至于向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依据、从宽幅度,更是无从谈起,一般只给一个最终的建议结果。
律师也只能根据量刑建议,利用公式,倒推出相关的依据和具体的幅度。
这也对律师的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懂法律,还要精通数学,会解方程。
当然,最好的方法还是,律师依据案件情节,列出依据和从宽幅度,以及推导出量刑的过程,然后和检察官进行沟通、比对、协商。
五、辩护
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尤其是审判阶段,很多律师感觉无从下手,毕竟已经具结,感觉没有什么可做了,其实不然。
如果有新的量刑情节,要申请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如果是幅度刑的,要争取最轻的量刑辩护;
如果是具体量刑,也没有新的辩点,也不能掉以轻心,毕竟法官还是可能推翻量刑建议,据实改判的。
如果是减轻还好,要是加重判决,那就功亏一篑了。
所以,此时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和检察官站在统一战线,共同说服法官接受当时和检察官达成的量刑建议。
当然了,实务中,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概率高达95%,一般会照单全收。
这不采纳的部分,既要看到加重的风险,更应当看到减轻的机会。
法律分析:
(1)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
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2)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3)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拆迁补偿细节
2、拆迁补偿有标准吗
3、拆迁的补偿方案
4、拆迁补偿如何赔偿
5、拆迁拆迁补偿
6、拆迁补偿标准怎么算
7、拆迁补偿怎么处理
8、拆迁补偿的七项原则
9、拆迁补偿原则
10、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潜规则,认罪认罚必知20条潜规则,司法实践的真相,不说你还真不知道!”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潜规则,关于认罪认罚这个事!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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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