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拆迁安置房的税费计算涉及多个税种,以下是对主要税种的详细解答:
一、增值税
1.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9%。
-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2. 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
- 购买不足2年: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 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北上广深地区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地区,非普通住房按差额的5%征收,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若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一规定可能适用于某些拆迁安置房情形。
-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并确认收入,同时确认为拆迁补偿费。
三、房产税
1. 自住:居民个人自住的拆迁安置房,在大多数地区暂免征收房产税。
2. 出租:从租计征,年税率为12%,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税率(12%或4%)。
3. 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一定比例后的余值,年税率为1.2%。
拆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增值税的确认收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进行。
1)增值税的计算基础拆迁安置房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计算,首先需确定计税价格,即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这一收入在扣除被拆房屋拆迁补偿款后,作为计税依据。
2)增值额的计算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拆迁安置房的增值额计算同样遵循这一规定。
2.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3)税率的适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 拆迁安置房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依据其增值额的大小,按照上述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计算。
4)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拆迁安置房视同销售的情况,通常不属于免征范围,需依法缴纳增值税。
拆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增值税的确认收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增值额并适用相应的税率。同时,需注意特殊情况下的免征规定,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所得税收入及成本确定问题,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以下从不同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拆迁补偿收入的性质与确认
1. 性质界定:拆迁补偿款属于财产性收入,是对企业因不动产被征收所遭受损失的经济补偿,非日常经营所得。
2. 收入确认: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无论是货币性补偿还是非货币性补偿(如拆迁还房),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货币性补偿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非货币性补偿则按公允价值(如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收入额。
二、成本费用的扣除
1. 重置资产支出:企业用拆迁补偿款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资产的,相关支出可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拆迁相关费用:与拆迁活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如搬迁费、拆除费、临时安置费等,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政策性搬迁的特殊税务处理
1. 搬迁期间不计税:若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如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整体或部分搬迁),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汇总清算。
2. 搬迁所得的计算:搬迁所得为搬迁收入减去搬迁支出的净额。若为正数,则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若为负数,则可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3. 搬迁完成年度的确定:搬迁开始后的5年内(含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或搬迁时间满5年的年度,为搬迁完成年度。
政策性搬迁契税计税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以下从不同方面详细阐述:
1. 基本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相关机关备案。这一条款为政策性搬迁契税的减免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 计税依据的确定:
- 货币补偿情况:若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则按规定征收契税。此时,计税依据为购房成交价格中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
- 房屋产权调换情况:若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若缴纳差价,则仅对差价部分征税。此时,计税依据为产权调换中缴纳的差价部分。
3. 具体案例说明:
- 案例一:假设某居民房屋被征收,获得货币补偿款100万元。之后该居民重新购置一套住房,成交价格为120万元。根据规定,该居民对其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100万元部分免征契税,仅需对超过部分的20万元按当地规定的税率缴纳契税。
- 案例二:另一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新换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50万元,原房屋市场价值为140万元,需缴纳差价10万元。根据规定,该居民仅需对这10万元差价部分按当地规定的税率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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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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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