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可以民主议定吗,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民主议定事项需要变更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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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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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商事仲裁

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农村拆迁可以民主议定吗,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民主议定事项需要变更适用吗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民主议定事项需要变更适用吗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民主议定事项是否需要变更适用,需结合两部法律的具体规定及立法精神综合判断,目前并无直接法律条文要求变更适用,但应关注两部法律在民主议定程序上的衔接与协调。**

### 一、民主议定事项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民主议定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核心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承包方案制定**:

- 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

- 承包方案应明确承包方主体、承包期限、土地面积、分配原则等关键内容,确保符合农民意愿。

2. **承包地调整**:

-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调整承包地时,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3. **外部承包**:

- 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时,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民主议定事项的可能影响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旨在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和管理,保护成员合法权益。虽然该法未直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民主议定事项,但其立法精神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民主议定原则相契合,均强调成员参与和民主决策。

1. **程序衔接**:

-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可能进一步细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这些程序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紧密联系。

- 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两部法律在民主议定程序上的衔接与协调,避免程序冲突或重复。

2. **成员权利保障**:

-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强调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保障农民民主议定权利的目标一致。

- 两部法律的共同实施,有助于更全面地保障农民在土地承包中的民主权利。

### 三、是否需要变更适用的综合判断

1. **法律位阶与效力**:

- 《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均为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在两部法律均有效且未明确冲突的情况下,无需因《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而变更《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民主议定事项的适用。

2. **立法目的与原则**:

- 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均在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民主议定原则作为两部法律共同强调的核心要求,其适用不应因法律施行而轻易变更。

3. **实践操作与调整**:

- 在实际操作中,如发现两部法律在民主议定程序上存在不协调或冲突的情况,可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司法解释或地方性法规等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 但这种调整应基于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而非因单部法律的施行而直接变更另一部法律的适用。

二、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全体村民同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村民会议的权利:

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2、建章立制权;

3、监督权;

4、其他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未经全体村民同意,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变更土地用途

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如下:

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组集体土地未经过全体村民同意对外承包,变更土地用途

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如下:

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包土地经营的期限是多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是: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包土地经营的期限是多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是: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承包村集体土地一次最多交几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上述一系列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既不论是在第一轮承包还是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

而这种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包土地经营的期限是多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上述一系列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既不论是在第一轮承包还是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

而这种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四、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法律主观:

一、 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利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从事农业经营等活动的组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

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

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一是民法典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

二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本条规定为未来专门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提供依据。

三是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作出规定。

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

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

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法律地位是特别法人, 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

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村民会议的权利:

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2、建章立制权;

3、监督权;

4、其他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何时能出台

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如下:

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组集体土地未经过全体村民同意对外承包,变更土地用途

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如下:

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包土地经营的期限是多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是: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包土地经营的期限是多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是: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承包村集体土地一次最多交几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上述一系列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既不论是在第一轮承包还是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

而这种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包土地经营的期限是多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上述一系列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既不论是在第一轮承包还是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

而这种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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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可以民主议定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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