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在征收部门依法完成了全部征收公告、测绘登记、价值评估程序后,才能做出征补决定,在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下,征收部门才能强制执行。但在实务之中,征收部门却常常为推进征收进度,非法剥夺被征收人法定权利,在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责令被征收人交出房屋土地。本文,看吕静律师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确认责令交地决定违法。
基本案情:
C公司位于Y省K市C区,合法拥有数千平方米生产用厂房。2020年7月,C公司厂房被全部纳入C区所划定的征收范围。
在征收中C公司负责人发现,C区人民政府未严格遵守公平补偿原则,其基于其所有的厂房能享受的安置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周边其他厂房,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因此,C公司立即与本所吕静律师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吕静律师维护自身合法安置补偿利益。在法律调查后,C区政府征收期间存在的诸多违法点纷纷浮出水面。因此,吕静律师果断向K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征收公告。
在行政复议期间,C区政府并未停止其违法征收行为,分别进行了违法测绘与违法评估,并向C公司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仅几日之后,C区政府向C公司作出了《K市C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C公司交出房屋、土地的决定》。吕静律师察觉到,该决定将严重损害C公司合法权益,因此果断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
在复议期间,吕静律师依法向K市政府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因C区政府明确C公司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诉争决定设立了申请人的搬迁义务,也非C区政府答辩所称的“催告书”,因此诉争决定确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二、因C区房屋在国有土地上,因此诉争决定不适用《土地管理法》,该决定虽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条例全文未规定C区政府有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房屋的权限及相关程序。C区政府作出诉争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C区政府作出决定依据的征收公告尚处于复议程序,且征补决定复议诉讼期限尚未届满,该补偿决定未经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因效力尚待 确定,故不具有执行力。C区政府作出诉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经过审理,K市人民政府认定C区人民政府在C公司已经就征补决定提起复议程序的情况下做出该决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因C公司房屋已被强拆,故K市人民政府最终确认C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责令交地决定违法。
经过吕静律师的努力,行政复议请求最终获得了支持,C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在明律师希望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责令交地程序并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进行规定。如果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收到了征收部门作出的该类违法决定,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委托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帮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才是您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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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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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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