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企业能否开具拆迁补偿费发票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则需开具,否则无需开具。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
1. 政策性拆迁: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整体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拆迁补偿协议、收款凭证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和核算。
2. 政府直接支付补偿款:政府直接支付补偿款给企业,通常不被视为销售或提供服务行为,企业可能收到政府出具的收款收据或类似证明文件作为凭证。
二、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
1. 商业性拆迁:拆迁主体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非政府部门,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等而获得拆迁补偿款,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开具发票。企业应按照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拆迁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 补偿款作为购买资产或权利的一部分:若拆迁补偿款是作为购买企业资产或权利的一部分支付,则需按正常商业交易开具发票和处理。
三、开具发票的具体流程(如需开具)
1. 申请发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拆迁协议、补偿明细等文件作为依据。
2. 填写发票内容:根据纳税人身份和计税方法选择发票类型,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准确填写具体应税项目,如“建筑物转让”“机器设备转让”等,并注明拆迁补偿相关字样;“金额”栏填写对应补偿金额。
3. 交付与保管发票:开具好发票后,及时交付给拆迁方,并妥善保管发票存根联和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时,需要开具的票据主要取决于补偿款的性质。
1)如果拆迁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这些补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需要开具发票。1. 土地补偿款:当土地使用权由被拆迁企业变更至拆迁企业时,拆迁企业支付的补偿款符合“销售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开具相应的发票。
2. 房屋补偿款:拆迁企业拆除房屋并支付给被拆迁企业的补偿款,被视为被拆迁企业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企业,这符合“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发票。
2)如果拆迁补偿款包括停业补偿或搬家费用等,这些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被拆迁企业应提供拆迁协议和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款时,应根据补偿款的性质决定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对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补偿款,应开具发票;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补偿款,则提供拆迁协议和收款凭证即可。
收到拆迁补偿款可以开发票。
1)拆迁补偿款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有权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拆迁补偿款,特别是涉及土地和房屋补偿的部分,可能被视为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房屋)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企业有义务向拆迁企业开具发票。
2)部分拆迁补偿款可能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拆迁补偿款中的某些部分,如停业补偿和搬家费用,可能并不构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些费用是在未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因此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对于这部分费用,拆迁企业应依据拆迁协议和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收到拆迁补偿款时是否可以开发票取决于具体的补偿内容。涉及土地和房屋补偿的部分,因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被拆迁企业应向拆迁企业开具发票;而停业补偿和搬家费用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则无需开具发票。
企业收到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款,一般不需要开发票,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情况
1. 企业作为被拆迁方:当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款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如仅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未涉及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应税行为,则通常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企业应向支付方提供收款凭证,如收款收据,并载明相关信息以供税前扣除。
2.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此,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因国有土地拆迁而取得的补偿款免征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
二、增值税应税行为情况
1. 涉及应税行为:如果企业在拆迁过程中涉及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应税行为,并因此取得补偿款,那么这些补偿款就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需要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例如,企业将自己拥有的房产拆除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取得补偿,此时就应开具发票。
2. 税务处理:在开具发票时,企业需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缴纳税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需计入应税收入,但可扣除因拆迁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计算搬迁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地区特殊规定与注意事项
1. 地区特殊规定:在某些地区,可能存在特定的税务优惠政策或规定,使得某些类型的拆迁补偿款即使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也无需开具发票。这需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2. 注意事项:无论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企业都应确保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来进行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同时,企业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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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要开什么票据,收到拆迁补补偿款可以开发票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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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