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市村委会与秦先生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村委会同意秦先生在租赁的土地上搞养殖小区。因养殖需要所建设的房屋,由村委会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如发生政策违规问题造成损失,由村委会负责赔偿。
后秦先生主张村委会未联系相关政府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导致秦先生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被强制拆除,村委会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其相应损失。为了证明损失程度,涉案房屋拆除前,秦先生特意委托评估公司对建筑物及构筑物作出价值评估。
法院审理
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于本案中主张的赔偿数额,系基于其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所载,截至评估咨询基准日建筑物重置成新价值,被告未参与评估活动,且明确表示对《评估报告》不予认可,亦不同意就损失数额进行协商。
庭审过程中,因秦先生不同意就案涉建筑物的价值申请评估机构鉴定,导致案涉建筑物价值无法确定,秦先生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秦先生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秦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经过二审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秦先生在一审中提交了其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村委会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判决秦先生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处理不当。故发回重审。
无独有偶,在行政征收中也经常遇到此种境况。很多被征收人具有较强法律意识,在得知房屋涉及行政征收后,又一时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为防止相关行政部门违法拆除,会提前单方委托评估机构鉴定,对房屋及室内物品、装修价值进行评估。一旦后续面临诉讼,该《评估报告》就会成为较有利的证据。
被征收人所出示的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其所评估损失系被征收人投入的成本。若政府部门虽提出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其应当承担相关举证责任。故可以认定上述《评估报告》的证据优势,可以作为涉案建筑物赔偿的依据。
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房屋征拆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尽量通过诸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案建筑进行资产评估来提前保全证据,在后续诉讼中即会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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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