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置换新房合同,房屋拆迁产权置换是否需要签购房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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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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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房屋拆迁置换新房合同,房屋拆迁产权置换是否需要签购房意向书

一、房屋拆迁产权置换是否需要签购房意向书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产权置换是不需要签购房意向书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实际中安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原地回迁,二是异地安置。拆迁安置是需要被征收人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安置房面积、地址、交房时间等,如果安置房已经建好的,应当具体到某小区、某单元、几楼几号。该置换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凭该协议直接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所以就不需要签订购房意向书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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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置换新房合同,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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