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围绕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展开。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供应的合法性问题1. 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这意味着,在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这要求建设用地供应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土地供应的合理性问题1. 土地供应结构不合理:在某些地区,可能存在土地供应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如过度供应商业用地而忽视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这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平衡发展。
2. 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土地供应应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出现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的情况,导致土地闲置或过度开发。
3)土地供应的效率性问题1. 供地程序繁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如果供地程序过于繁琐,将影响供地效率。例如,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都可能导致供地进程受阻。
2. 划拨用地范围控制不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部分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划拨用地范围控制不严,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三个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土地供应的监管和调控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围绕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展开。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供应的合法性问题1. 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这意味着,在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这要求建设用地供应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土地供应的合理性问题1. 土地供应结构不合理:在某些地区,可能存在土地供应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如过度供应商业用地而忽视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这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平衡发展。
2. 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土地供应应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出现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的情况,导致土地闲置或过度开发。
3)土地供应的效率性问题1. 供地程序繁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如果供地程序过于繁琐,将影响供地效率。例如,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都可能导致供地进程受阻。
2. 划拨用地范围控制不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部分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划拨用地范围控制不严,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三个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土地供应的监管和调控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如下:
1)一般起诉期限- 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解读:此条款明确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为六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
2)最长保护期限- 内容: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解读:
1. 不动产案件:因其特殊性,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故设定了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
2. 其他案件:则设定了五年的最长保护期,以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社会关系的安定性。
3)特别规定- 内容:若其他法律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该特别规定。
- 解读:这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灵活性,允许在特定领域或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不同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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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存在的问题,行政诉讼法46条原文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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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