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围绕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展开。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供应的合法性问题1. 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这意味着,在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这要求建设用地供应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土地供应的合理性问题1. 土地供应结构不合理:在某些地区,可能存在土地供应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如过度供应商业用地而忽视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这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平衡发展。
2. 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土地供应应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出现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的情况,导致土地闲置或过度开发。
3)土地供应的效率性问题1. 供地程序繁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如果供地程序过于繁琐,将影响供地效率。例如,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都可能导致供地进程受阻。
2. 划拨用地范围控制不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部分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划拨用地范围控制不严,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三个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土地供应的监管和调控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围绕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展开。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供应的合法性问题1. 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这意味着,在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这要求建设用地供应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土地供应的合理性问题1. 土地供应结构不合理:在某些地区,可能存在土地供应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如过度供应商业用地而忽视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这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平衡发展。
2. 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土地供应应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出现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的情况,导致土地闲置或过度开发。
3)土地供应的效率性问题1. 供地程序繁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如果供地程序过于繁琐,将影响供地效率。例如,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都可能导致供地进程受阻。
2. 划拨用地范围控制不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部分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划拨用地范围控制不严,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三个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土地供应的监管和调控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如下:
1)一般起诉期限- 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解读:此条款明确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为六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
2)最长保护期限- 内容: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解读:
1. 不动产案件:因其特殊性,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故设定了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
2. 其他案件:则设定了五年的最长保护期,以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社会关系的安定性。
3)特别规定- 内容:若其他法律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该特别规定。
- 解读:这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灵活性,允许在特定领域或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不同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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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存在的问题,行政诉讼法46条原文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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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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