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朋友赖以生存的根基,有了宅基地才能建房、居住、生活。但是,如果申请了宅基地,但乡里不给批,这该怎么办?老百姓维权晚了,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受理了驳回了,老百姓还能维权吗?专业律师认为,遇到这种情况,通过综合运用诉讼手段,另辟蹊径适用法律规范,老百姓还是有机会“翻案”!
由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将结合一个咨询案例,为大家讲解老百姓有不动产行政纠纷,但迟迟没有起诉后维权的思路!
【基本案情:申请宅基地多年,乡里没有审批】
2017年,W先生以户主身份,向村委会提出了取得宅基地的申请,村委会将申请转给乡政府后,相关行政部门没有进行依法审批。
因为当地城乡规划发生调整,村里没有空余的宅基地了。因此,乡里和村里多次找到W先生进行协调,就是迟迟不给W先生家批准宅基地,并完全不告诉W先生审批流程及法定期限。
2022年,W先生到人民法院自己起诉,结果被驳回了。这时候,W先生发现法院根本不关注自己提的那么多诉求,觉得十分冤枉,就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具有特殊性】
我国关于不动产行政诉讼,适用最长二十年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那么是否与不动产有点关联性的宅基地案件,都可以适用该起诉期限呢?实际上不是的!我国法律对于起诉期限具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老百姓要重点注意这2种情况:
(1)60天行政复议。老百姓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行政复议期限。
(2)6个月行政诉讼。老百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如何理解这个“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8347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适用二十年最长保护期限的案件,仅限于‘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所谓“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因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效果。”
本案中,W先生因为种种原因,错过了6个月的起诉期限,导致被驳回。如果上诉,可以考虑适用该不动产二十年起诉期限。当然,W先生还有权利重新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提出宅基地申请。这也是一个不错的维权思路。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司法维权要趁早!在土地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不作为就是不合法的,可以告的。并且,农村集体土地往往关系到到农村错综复杂的利益,还关系到老百姓的合法权利,并不是简单两条法律法规就能解决。这需要专业律师运用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帮助老百姓据理力争,才能更好达到维权目的。只有这样,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维护。因此,遇到相关问题,大家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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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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