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确权谁发证的,农村土地确权证谁负责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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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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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集体土地确权谁发证的,农村土地确权证谁负责谁发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法

一、农村土地确权证谁负责谁发证

农村土地确权证的办理及发证部门,主要依据土地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

1. 办理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证

1. 办理部门:一般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依法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2.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发证主体

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还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证,最终的发证主体均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这是确保土地权属合法性和权威性的重要环节。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由谁出具

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由谁出具的问题,涉及我国土地管理和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详细解答:

1)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的出具主体

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这一条款虽然主要针对城市房地产,但同样适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和证书的颁发,只是在实际操作中,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和证书颁发会依据具体的土地管理政策和地方规定进行。

2)集体土地确权与登记程序

1. 确权程序:集体土地的确权需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等程序,最后颁发土地证书,以确认土地权属。这一程序确保了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登记内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这涵盖了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多种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性质与权益

1. 性质: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不动产权证的一种,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 权益: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益人,依法享有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权人没有权利改变集体土地的用途,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进行使用。

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过一系列确权与登记程序后颁发。持有该证明的权益人享有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土地确权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一会事吗

土地确权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是一回事,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 定义与性质

- 土地确权证:是确认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它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的归属,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的是属于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享有该组织提供的各项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的村民。这一身份与村民的户籍、居住地以及是否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活动等因素密切相关。

2. 关联与区别

- 关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并可能因此获得土地确权证,作为其对承包土地享有权益的法律证明。

- 区别:土地确权证是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则是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权益的体现。前者是土地权益的物化表现,后者是村民身份和权益的抽象表达。即使某人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如继承、转让等)获得土地确权证;同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能因未承包土地或土地未确权而没有土地确权证。

3.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这一条款说明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中的优先地位。但并未将土地确权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直接等同起来。

土地确权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定义、性质和法律效力。

四、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是不是土地已经确权

是否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与土地是否确权并无直接必然联系。以下是详细分析:

1.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

- 依据司法实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通常基于一系列条件,如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以及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 土地确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过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3.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与土地确权的关系

- 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必然拥有已确权的土地。土地确权是一个具体的法律程序,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登记和确认。

- 同时,土地确权也不仅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土地确权。

是否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并不直接决定土地是否已经确权。土地确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程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虽然有一定关联,但并非完全等同或必然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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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由谁出具,土地确权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一会事吗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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