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又称公有住宅,是属于国有住宅。公房大概分为三大类:1、直管公房,指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住房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其中少部分免租给单位。2、单位自管公房。指归属全民制及集体制等单位住房。3、产权人为集体单位,用于分配或出租给员工居住使用。
公房和私产房屋最大的区别在于公产没有产权人,也就是业主只有承租权,而没有转让权,它不可进行随意的出售,还无法继承和办理婚前公证,在公房交易的时候,是需要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还将由房管站来验房。
公房拆迁补偿政策有哪些?公房拆迁,拆迁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予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宅,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的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房屋拆迁时,有权利和拆迁部门谈判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被拆迁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首要条件。但是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时,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就会产生纠纷。
公有房屋承租是社会历史遗留的问题,也是社会福利性质的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赁房屋后,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和承租人一样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这其中就会产生“同住人”在户口方面也有了空挂户的说法,但对于空挂户的补偿也要具体结合拆迁当地的政策。
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看一下。
段某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居住房屋为段某父亲的承租公房,2020年8月13日,区住建委作出《责令限期搬出决定书》称经安全鉴定,该房屋属于危险房屋,责令段某于15日内搬离该房屋。段某认为,区住建委作出的决定书严重侵害其父亲对该房屋享有的承租权。其行为不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住建委缺乏法定职权。案件结果,判决确认住建委2020年8月13日的对段某作出的《责令限期搬出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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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在有关政策的带动下旧城改造的力度空前巨大。旧城改造工程既可以改变老百姓的生活居住环境,又可以有效地推动城镇建设。但是有不少被拆迁人却遭遇“越拆越穷”的窘境:到手的补偿无限缩水,拆迁补偿无法让被拆迁人在周围买房,改造后的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很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导读:2011年颁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期的拆迁项目如今仍有一些尚在持续运作中。
导读: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某民事主体)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履行发生纠纷,该如何起诉呢?本文,在明律师聂荣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导读:征收维护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性的、全局性的活动,而绝非某一个复议、诉讼、查处申请程序所能涵盖的。
徐某请求撤销香坊区政府于 2020年 4月18日作出的《关于香坊区哈平路-安乐街地段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徐某的房屋坐落于香坊区动源街 15号回收公司楼1单元 4 号广鑫汽车电脑检测维护中心处,属于国有土地上的街边门市房,已依法获得了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