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为了快速达到拆迁目标,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明身份人员冲入房屋进行强拆的现象。事后,以政府为代表的拆迁方往往会对此进行否认,从而导致将政府列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对象难以落实。那么,如何选诉讼对象,下面通过案例告诉大家。
刘先生是A市B区C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为落实A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计划,涉案地块于2016年启动腾退工作,明确由A市B区C村村民委员会担任腾退项目的实施主体。2020年8月23日,B区政府向C村委会作出《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意见》,提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开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工作。因双方未就补偿事宜达成合意,其一直未签署拆迁补偿协议。2020年9月10日上午,C村委会组织不明身份人员手持器械将刘先生家围住,强行破门而入,将刘朝晖、刘雅婷宅基地上房屋全部拆除,毁坏屋内物品。
刘先生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区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而C村委会在未经法定程序,且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B区政府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B区政府于2020年9月10日强制拆除刘先生房屋及毁坏屋内物品的行为违法;诉讼费由B区政府承担。
对此,B区政府在答辩中予以否认,并同时提交了C村委会作出的《关于刘先生房屋实施收回集体土地的情况说明》证明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系该村委会实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刘先生认为B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但政府对此予以否认,并同时提交了C村委会作出的《情况说明》来证明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系该村委会实施。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政府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此外,刘先生关于政府应对C村委会的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刘先生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刘先生的起诉。
不过,刘先生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C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不是法定的拆迁责任主体,其作出《情况说明》自认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但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法定职权,故不能因此认定C村委会是本案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B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意见》即是对C村委会的行政委托,B区政府才是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关于B区政府应对榆树庄村委会的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理由提起上诉,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综合案件来看,如果强拆是政府授权村委会进行强拆之实,政府当然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也理应对强拆损坏物品行为进行赔偿。而此刻村委会却跳出来声称是无人授意自己所为,其实村委会此举就是起到挡箭牌的作用,避免政府走入漫长而又复杂的行政诉讼程序当中。那么作为被拆迁方,我们应当找到能够直接证明政府授权村委会的证据,这样才能让我们接下来的行政诉讼程序顺利开展。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政府的确没有授权村委会,或者没有找到政府授权的证据。那么此案的就不是行政诉讼的性质了,根据我国《刑法》,村委会此举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作为当事人,我们应该通过提起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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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