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一旦遇到拆迁,拆迁方总以一户多宅为由拒绝补偿,那么一户多宅一律都没有补偿吗?
案情简介
王先生家住北京市怀柔区,其名下有一处宅基地。在2008年的时候,该村进行了拆迁,拆迁范围是村东部,王先生的宅基地恰好在拆迁范围内。之后,王先生也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本村开展了第二轮拆迁,王先生父亲的宅基地在本次拆迁范围中,而王先生的父亲已于2013年去世,其母亲也于2019年去世。因此,镇政府以王先生为“一户多宅”且已经获得了一次拆迁安置,拒绝向王先生进行补偿,后镇政府还联合多部门以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对王先生的宅基地实施了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在农村,基本上每户一处宅基地,但是在实践中一户多宅的情况也很多见,针对王先生遇到的情况,律师认为其有权获得安置补偿。
(一)“一户多宅”房屋同时或分批被市、县级人民政府征迁,都应该按照合法建筑给予安置补偿情形,都应该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是:①每处房屋都具备合法建造审批手续;②每处房屋建房申请主体不是同一人;③多余的房屋是通过继承、赠与等民事法律关系取得的;④一户多宅房屋分批或同时被征迁。
本案中,王先生第二处房屋的来源是合法的。该房屋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俗称宅基证),属于合法建筑,而且该处是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继承而来的,不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应该按照正常标准予以补偿。此外,该处房屋是分批进行拆迁的,虽然王先生之前已经获得了一次补偿,但其有权利获得再次安置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当被拆迁人属于“一户多宅”,遇到拆迁时,是否能获得补偿,还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一户多宅”房屋的来源;(2)建房申请主体是否为同一人;(3)多余的房屋是否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民事行为取得;(4)是一次征收还是分批征收;(5)有多处宅基地是否是基于居住困难;(6)建新房审批时,是拆旧建新,多余的房屋是应拆未拆房屋;(7)村内是否存在应分宅基地而未分宅基地的情形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细致地对被征收人的情形进行分析,该给补偿的要积极进行补偿,而不能简单地认为违反了“一户一宅”原则就拒绝给付补偿。
案件进展
王先生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委托了律师,律师在梳理案件之后,提出了以提起确定强拆行为违法,并主张国家赔偿的办案思路。随后,经过开庭审理、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因事实不清、程序错误而被确认违法。现该案已提起国家赔偿,让我们静待案件的后续进展。
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在被征收、搬迁部门侵犯合法的补偿安置权益时,被征收人、被搬迁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避免错过救济期限,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维权,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减损。面对征拆方的各种不予补偿的话术要仔细辨别,拿不准时及时咨询律师,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能够知己知彼,更好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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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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