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拆迁户中经济贫困者居多,亲群关系复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年轻人外出就业、求学者较多,人口老龄化严重,因此其经济相对落后,多数农民生活条件不好,其中很大一部分人的住房建造年份较早,质量差,可补偿价格低,而安置的新房质量都比较好,大部分贫困户就无力承担新旧房屋的差价部分,于是这些贫困拆迁户就成为了“刁民”,这已成为农村房屋拆迁中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形成的村落聚居习惯,拆迁户之间亲属关系多,情况复杂,个别自然村拆迁中,有亲属关系的拆迁户甚至要占绝大多数,这种特点使拆迁户之间信息交流特别快,容易抱成一团。
二、违章建筑及抢修抢建现象普遍,部分拆迁户房屋面积超标严重。
目前农村房屋拆迁中,违章建筑和抢修抢建房屋数量所占比例较高。这些违章建筑时间太过久远,近几年来,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多年来对农村私人建房的严格控制,因而在遇到拆迁时,部分农民迫不及待地扩建房屋增加居住面积;另外,因拆迁方大造旧村改造的声势所致使部分农民心理过急,致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抢修抢建。按政策规定这些违章建筑,一般不予补偿,但由于涉及拆迁当事人经济利益较大,而且影响量很大,涉及拆迁户面广,在实际处理时,往往不能完全区别对待。因此,违章建筑是否也应给予赔偿,是否要与合法建筑相区别,怎样区别对待等等一系列问题,就成为农村拆迁工作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还有一些用地面积超标的农民拆迁户,往往都想得到原面积的宅基地,否则就不愿意拆迁,这种情况也给拆迁工作增大了难度。
三、农民对拆迁政策普遍缺乏了解,对房屋补偿和安置要求过高。
大多数农民不了解拆迁、安置政策,心里预期比较高,以为一般性的住宅房屋一旦被拆,就可以得到一笔可观的补偿款,能安置理想的新房。尤其是对经营性用房的拆迁,被拆迁农民对补偿的心理价位更高,因为对他们来说经营性用房是他们的生活来源,一旦自己的经营性房屋被拆,就是断了他们的经济来源,所以对房屋补偿的要求非常高,如果达不到目的,就坚决不拆,这一点与城市拆迁初期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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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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